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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信法师:探索宗教服务社会的方式和途径


   日期:2020/3/31 8:56:00     下载DOC文档         微博、微信、支付宝分享

探索宗教服务社会的方式和途径

◎释永信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对全党和全国人民提出的新要求,是对宗教界提出的新的希望。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既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事业,主动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是对社会服务功能的有益补充,有利于促进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了解和理解,有利于宣传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于宗教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一、宗教服务社会是时代的必然要求

  宗教服务社会既是党和政府的长期要求,也是宗教界的一贯追求。一方面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决定了国家处理好与宗教的关系才能稳定和健康地发展。另一方面宗教要存在和发展,就必须与社会相适应,发挥其有益的社会功能。任何宗教都教育和鼓励广大信教群众为社会做贡献,为大众提供服务。如佛教就有无我利他、普度众生的人生观,诸恶莫做、众善奉行的道德观,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的奉献精神。宗教教义教导信教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具备高尚的品德、与人和谐相处,主动服务社会大众。宗教服务社会能够体现宗教界的社会价值、树立良好形象。我国宗教界在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有其独特优势,宗教界有悠久的慈善传统,有深刻的信仰基础、较高道德感召力与社会公信度。由宗教组织举办慈善服务活动,是一种内在的责任性、非功利性,有利于避免以营利为目的,克服腐败现象,实现低成本运作,更容易得到社会大众的信任。

  党和政府鼓励和支持宗教服务社会。1982年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尚属首次。1993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第18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命题,开始了引导宗教发挥积极作用的实践探索。2001年,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宗教的积极作用,又指出宗教的消极作用,特别提出要“调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把“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写入党章,为宗教参与社会服务提供了政治保证。

  二、宗教服务社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在党的宗教政策指引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在经济一体化,文化多元化,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革的今天,跳出宗教看宗教,我国宗教在参与服务社会方面尽管做了一定的工作,但由于各地开展宗教服务社会的实践尚处于摸索阶段,宗教服务社会的领域不够广、程度不够深、质量不够高、程序不够清,需要与时俱进,探索宗教服务社会的新方式、新途径。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

  (一)政策法律层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宗教服务社会需要有一定的载体和抓手,从多年服务社会的实践看,宗教界开展宗教慈善活动是服务社会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多年来,许多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没有形成专门从事慈善服务的组织、制度和管理体系,组织形式比较松散,慈善活动缺乏科学规划和管理,大多是临时性突发性的捐助活动,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的政策体系和法律法规对宗教界从事慈善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不完善。《慈善法》一直没有出台,关于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政策、法规还比较松散。有些规定不明确,有些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仅做出原则性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没有明确参与的范围、程度、登记许可、政策优惠等,也没有配套的激励、规范、约束、监督机制,可操作性低,致使部分宗教团体踌躇不前。

  2、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都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登记的合法机构,二者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财务上没有管理关系,只有教务上的指导关系,这种指导关系是松散形的,没有任何约束力,致使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服务社会方面,不能发挥宗教的整体作用,不能集中力量发挥集体优势,更好地为社会做贡献。

  3、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身份问题。在宗教活动场所兴办公益事业时,因为不具备法人身份,无权签订相关协议与合同。在宗教财产权属问题上,因为不具备法人身份,在财产的登记上,主要登记到宗教团体名下,造成了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产生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不能以自身的名誉成立慈善救助机构,限制了活动场所的能力。

  4、宗教界无形资产保护问题。近年来,佛教名称、名号、知名寺院名称,不断被人侵占,这不但侵犯了佛教的知识产权,而且对佛教声誉造成亵渎和不敬,损坏了佛教的庄严、神圣与清净。如国内一些组织和个人打着“少林寺”、“少林武僧团”、“少林武僧”、“少林大师”的名义招摇撞骗、制卖假药、表演打擂、殴打警察、骗取钱财、坑害群众、严重损害了少林寺的声誉。仅登封一地现有57家武术学校,用“少林寺”命名的34家,用少林寺僧命名的7家。《宗教事务条例》“宗教财产”一章,也没有对宗教界无形资产保护问题予以明确,致使近年来宗教界面对无形资产被侵犯问题常常束手无策。宗教界无形资产保护问题解决不好,将严重影响服务社会的能力。

  5、宗教界享受减免税收政策,特别是宗教界开展社会服务比如宗教合法收入是否全部享受免税政策,宗教界为更好地开展社会服务事业,一定程度上也需开展一些具有商业性质的经营活动,能否享受免税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宗教服务社会的积极性。

  (二)认识层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个别地方和部门不能正确地看待宗教问题和宗教现象,总是片面地看待宗教的消极因素,在对待宗教服务社会问题上,认为是在借助社会公益事业进行传教活动,是借机发展宗教,不能正确面对、坦然接受,甚至干涉、限制,影响了服务社会功能发挥。

  2、社会宣传不够。由于对宗教政策了解不够和把握不准,公共媒体对宗教界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宣传报道很少,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时涌现的好人好事不为社会大众所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

  (三)管理层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私设宗教活动场所问题。私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危害很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宗教管理秩序,引发宗教之间的内部矛盾,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源浪费,而且极容易被敌对势力、个别抱有敛财目的或邪教组织所利用。这些私设的场所极有可能假借慈善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诈骗,对民众有一定的诱惑性和欺骗性。

  2、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问题。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形势和手段在不断变化。当前,境外宗教渗透活动加剧,渠道更加多样,范围更加扩大,形式更加隐蔽,手段更加现代化,进攻态势更加明显。而且国外的渗透组织常常以慈善的面目出现,令人难以分辨,同时借助国外提供巨额资金援助,令一些人难以抗拒,比如建幼儿园、养老院、学校,资助贫困大学生等。这些无形之中为我们抵御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增加了难度。

  3、假冒宗教教职人员问题。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比如假僧、假道、自封传道人等,大都是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既无文化水平,又无宗教学识,有些人本身对社会现实不满,他们披着宗教的外衣,打着传教的旗号,有的是接受境外指令煽动宗教狂热,有的到处讲道进行诈骗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更甚者,与邪教分子勾结,散布妖言惑众,歪曲教规教义、蒙骗信教群众,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被广大爱国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所痛恨。这些假冒的教职人员的行为,对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影响了宗教界的良好形象,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和打击。

  三、支持宗教界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宗教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素质。目前宗教界在从事社会服务方面出发点主要是践行宗教基本教义,多数属于被动应付型的。有的寺庙位于农村或偏远山区,当地经济落后、自养困难,服务社会的主动性不强;有的位于开放城市或风景名胜区,收益可观,钱怎么花,需要正确引导。因此必须加强宗教界自身建设,只有宗教界自身的思想素质、观念意识、组织水平、工作能力提高了,其社会服务的能力才能提高。必须积极引导宗教界根据自身实际和优势,探索建立适合本宗教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长效机制和主导形式。引导宗教界借鉴现代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理念和做法,探索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新形式。引导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成立自己的专门的慈善机构。

  (二)加快慈善立法,为推动宗教服务社会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健康发展轨道提供必要条件和法律支撑。建议有关部门能够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出台相关规定,使宗教界服务社会的工作有政策依据,有法律保障。如果立法条件还不成熟,可根据当前情况先行制定和出台有关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具体政策或意见,明确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指导思想、准入范围、参与程度和方式,建立相应的激励、规范、监督和约束机制。

  (三)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分层登记、属地管理。建议改革现有宗教活动场所县、乡管理体制,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分层登记管理、统筹规划,按照佛道寺观的作用和影响、软硬件、僧团与传承等条件,制定分级管理标准,分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级登记佛道寺观,明确场所登记、法人和教职人员备案、财产归属等。如对历史久远、规模宏大、文化底蕴丰厚,曾经是皇家寺院,代表国家意识形态和统治意志,为国家祈福,现今在国内外又有重大影响,担负对外交流任务的大型寺庙,可由省级以上宗教部门登记,委托当地宗教部门管理。逐步实现上抓大、下抓小分级管理格局,使之在不同层次上适应社会大众与内外交往的不同需求,有利于落实宗教法规政策,有利于促进场所管理上水平、上台阶,有利于宗教界自身对外宗教文化交流,落实中央关于发挥民间外交作用,服务外交大局,同时,有利于提高和扩大我国宗教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

  (四)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 建议审查、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传统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定位:社会团体或是社会事业单位。据此可以要求这类宗教活动场所同时按照法人的基本制度进行自我管理和控制,行使宗教财产权,从而将法人财产、捐助人财产和宗教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明确的区分开来。或者由国家民政部审查、修订有关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办法,在相关法人类别中,准予依宗教法规审批、登记的有重要历史文化传承的传统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法人登记。

  (五)发挥宗教文化资源优势,积极引导宗教为文化建设服务。当今世界,文化正日益成为国家和地区软实力的突出表征,文化交流在对内对外交往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重要作用。我们中原地区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蕴含着极其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少林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中国宗教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对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少林文化具有根源性、唯一性、包容性、共享性和辐射性等显著特点。这些特点奠定了禅宗祖庭少林寺在中国宗教史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特别重要的地位,以至于要了解中国宗教史和中国传统文化,就必须了解少林文化。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实现从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郑州市也提出文化强市的战略,将文化的作用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少林寺以少林功夫为载体,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不断把少林寺推向世界。少林寺在德国、美国、俄罗斯等国建立了“少林文化发展中心”。少林寺已成为我国著名品牌,两次被“品牌中国”评为最具影响的国家品牌。少林功夫已经远不止是佛教文化和中华武术的代表,更成为中国“和合文化”的杰出代表,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欢迎。如何保护使用“少林”品牌,更好地服务社会,需要有关部门给予重视。

  (六)助推外来宗教中国化。中华文化具有强大的包容性、吸纳性。历史上少数民族文化伴随其金戈铁马入住中原,来势浩浩荡荡,时间不长,却难觅踪迹,成为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印度佛教自东汉初年传入中国,到唐宋以降,形成与印度佛教完全不同的中国佛教。伊斯兰教自唐高宗二年传入中国,至元代形成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族群——回族等少数民族。在中华文化的海洋中,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在姓氏、服饰、生活习俗、婚丧嫁娶、清真寺建筑样式等方面都具有了中华文化的显著特点。明末,传教士利玛窦来中国传播基督教,穿汉服、带儒冠,讲汉语,借民间信仰之理念,将基督教传播开来。任何一个外来宗教,他的受体都是中国民众,而中华文化是中国人的本,中华民俗是中国人的根。中国人习俗的基础是民间信仰,历史证明,民间信仰是外来宗教中国化的催化剂。正确保护、引导、管理好民间信仰,有利于外来宗教中国化进程。

  (七)加强宗教政策法规教育,肯定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强对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各宗教积极开展爱国爱教活动,教育广大教徒在宗教场所内做一个好教友、好信徒,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鼓励宗教界人士在各自工作岗位上贡献聪明才智,以良好的道德风貌影响和带动周围的群众,树立宗教界良好的社会形象,充分发挥宗教界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党政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善于总结和发现宗教服务社会的典型,通过举办经验交流会、展览会等形式交流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经验,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通过树立典型起到示范效应,肯定宗教界的成绩和作用。要主动做好与宣传、民政、税务、工商、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争取他们对宗教界从事关于慈善事业的理解、重视和支持,为宗教界从事社会服务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八)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为宗教服务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妨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要坚持关于慈善事业与传教活动相分离的原则,宗教界服务社会的活动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得谋取任何回报,尊重受益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坚决制止利用慈善活动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最重要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要完善和制定条例的相关配套规章和管理办法。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依法管理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不断创新管理模式。要加强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治理,坚决打击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借助慈善活动进行的诈骗活动,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对私设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专项治理,积极开展抵御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的宣传教育,在宗教界筑起抵御宗教渗透的铜墙铁壁,努力维护好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宗教服务社会的潜能,积极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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