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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真堪布:《量理宝藏论》讲解(二十一)


   日期:2016/10/11 19:51:00     下载DOC文档         微博、微信、支付宝分享

  达真堪布宣讲于2016年9月20日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此处所讲至尊文殊菩萨之化身萨迦班智达所著,有十一品内容的这部《量理宝藏论》。

  全论分三:一、入论分支;二、真实论义;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分二: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分三:丙一、所知境;丙二、能知识;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分四: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丁三、所诠与能诠之证知方式;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戊二、别说:一、观察相属;二,观察相违。

  己一、观察相属:一、破境之相属;二、建立心前相属;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

  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分三:一、建立法相;二、认识事相;三、确定此等之方式。

  辛一(建立法相)分二:一、能立同性相属;二、能立彼生相属。

  壬一(能立同性相属)分二:一、证成名言相属;二、证成义理相属。

  癸二(证成义理相属)分二:一、运用因;二、遣除彼不定。

  子二(遣除彼不定)分三:一、无观待因;二、有害因;三、彼二因之必要。

  丑二(有害因)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寅二(破彼观点)分二:一、宣说观察则不合理;二、以因建立。

  卯二(以因建立)分二:一、运用因;二、认识论式之义。

  辰二(认识论式之义)分三:一、论式之义;二、所立;三、因。

  前面讲过,一切有实法都不用观待灭因,是自然灭亡的。有些外道认为这种说法不太合理。虽然大部分法都是这样,但有些特殊的,比如自在天、神我等,既是有实法,又是恒常的。

  现在要推翻这些颠倒的分别念、邪见。有实法应该能起到作用,若起不到作用,就不是有实法。自在天是恒常的,不能有变化;若没有变化就不能对任何法起到作用,因此他是失去功用的,不能成为有实法。以此推翻对方的观点。

  常有的自在天是无实法,无功用之故,犹如虚空。有法是“常有的自在天”,所立是“无实法”,“无功用之故”是因,“犹如虚空”是比喻。这就是完整的论式。一个正确的论式,一个真因,必须具足三相。接下来要分析这个论式,是一个具有三相推理的真因,还是缺少三相中的某一相,比如因在有实法上不成立的相似因。假如三相都要成立,是在分别念面前以正量成立。

  首先是要成立因,在有法上成立。通过什么成立?通过正量,在分别念面前成立。这个论式的有法是常有的自在天。常有的自在天事实上是不成立的,但是我们的心里可以有这种概念,由分别念把它耽着假立为外境上的自相。

  所立是无实有,一个无遮的单空,什么也没有的状态,在外境自相上是不存在的。但是依靠分别念的遣余的功能可以遮破有实法,在心里由有实法来假立无实法。这是所立。

  巳三(因)分二:一、宗法;二、建立周遍。

  午一(宗法)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未一(破他宗)分二:一、破以现量成立;二、破以唯一自证成立。

  申一、破以现量成立:

  今天讲因。因是无功用,没有作用的意思。某法对任何法都不起作用,就可以确认是无实法。有法上要成立因,这是三项里的第一项。有法是常有的自在天;因是无功用。要成立常有的无实法是无功用的。

  对成立这个正量,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有些论师认为通过现量可以成立,有些论师认为通过自证可以成立。自宗是通过因、通过推理,即比量来证明这个事实。首先要破他宗。

  谓宗法以现量成。缘取所破无需生。

  有些论师声称:由于作为所破能起功用的有实法与所诤事恒常不变这两者相违的缘故,常有而不起功用的宗法(第一项)以现量可成立。意思是所有的建立、遮破,都是由分别心来做的。它的缘取方式是遣余,遣余是一个错觉。其实分别念本身就是个错觉。说建立时直接是建立,但它会间接引出遮破;说遮破时是直接遮破,但它会间接引出建立。

  常有的自在天是无实法,无功用之故,犹如虚空。这是个遮破。遮破的时候,它的所破之法是有实法,间接引出无实法。二法各自都有自己的有境,有境即是分别念。分别念分别时,所有的心识向内都是自证,有领受的功能。此处的自证,就是自己知道了两个分别念是矛盾的、直接相违的,进而知道这两个有境的对境——有实法和无实法也是相违的,能了知、证明常有自在天无有功用这个事实。

  驳:这种说法绝不合理,能破并不必决定生起缘取所破的量。不需要必须有所破——有实法,有缘取所破的有境。有两个分别念,自证就知道了,这就能证明。

  例如,要遮破兔子头上有角,若按对方的观点,首先必须要有见兔角的前提,但这个是不需要的。只要生起未见到兔角,这个正量就足够了,不需要见到兔角这个正量。所以对方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申二、破以唯一自证成立:

  有谓唯一分别受。邪分别皆不容有。

  有些论师宣称:恒常不变而不起功用的宗法以分别念领受的唯一自证可以证明。恒常不变的法不能起作用,这以分别念的领受、自证就可以了知。如果有这样的分别念,它内向是自证,只靠这样的自证就能了知的话,那么所有人都能了知事实,外道也不应该有各种各样的邪见,不应该有不合理的观点了。因为他们肯定有分别念,也就都有自证。

  未二、立自宗:

  是故刹那而空无,破起功用之因成。

  谓自性常诸分位,变化故可起作用。

  二者若一二法违,若为异体违能作。

  按自宗的观点:常有的自在天无有功用,非刹那性之故。不是刹那性的,这可以通过比量证明。他若是起作用就肯定有变化,有变化的肯定是刹那变。若不是刹那变化,粗大的变化是没有的。既然是刹那变,那就是无常的自性。这不符合对方的观点,他们也不会这样承许。但是,自在天若不是刹那的就肯定不能起作用。也可以说,是凭借这一因而通过比量来加以证明的。

  这样一说,对方可能会提出一些疑惑,再次辩论:尽管自性常有,但是造物的时候就会变。但是自性是恒常的,若阶段性的就有变化了,这个其实是不合理的。

  驳:造物和不造物二者是一体还是多体?若是一体,就不该有变化和不变化两种特征,两个相违的法不可能在一个本体法上同存。若是多体,是具有本体的两个法,他在无常的阶段能起作用,但是这不等于自性起到作用;他的自性是恒常的,起不到作用。所以这两种情况都不合理。

  谓虽无有刹那灭,然有粗大之改变。

  起始刹那若不灭,粗大改变焉容有?

  对方辩论,它是常有不变的,但是有一些粗大的变化。粗大变不是刹那变,不需要变时就不变,需要变就变,比如造物的时候。

  对方是这样的观点,这也是没有受过宗教影响的普通人的想法:不能说这些法永远不变、永远不灭亡,但它必须要通过灭因才可以变化,通过外缘才可以灭亡。我们也有这种想法、认知,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们认为:用火烧坏了柱子,柱子才灭亡;用锤子敲碎了宝瓶,宝瓶才灭亡。其实这些都是错觉。如果它刹那不变,粗大相续的变化是不会有的。若是第一个刹那不变,永远不能变;若是变,刹那就要变,否则没有机会产生第二个刹那,就不能有变化了。

  这是第一相,然后是同品周遍和异品周遍。

  午二、建立周遍:

  遮破能起功用者,周遍成立无实法。

  同品周遍:起作用的绝对是有实法。因为起作用是有实法的法相。有这个特征,就可以说明是它。比如说,具有项峰垂胡特征的都确定是黄牛。同理,有起作用的法相,都可以证实此法是有实法。

  这里只讲了同品周遍,没有讲异品周遍。一般三相推理都一样,有同品周遍一定有违品周遍,有违品周遍必然有同品周遍,相辅相成,所以这里只讲了一个同品周遍。违品周遍:若是无实法,决定不会起作用。不是所立就一定不具足这个因。无实法,比如虚空、兔角。

  因成立了,同品周遍和违品周遍都有了,三相具备,那么这是一个正确完整的三相推理,这就是真因,可以证明事实,产生正量。

  丑三、彼二因之必要:

  言有害因之前行,无观待因非密意。

  是故对治二邪念,方宣说此二种因。

  前面讲了不观待因和有害因。为什么要讲这两个因呢?有些论师说:有害因建立一切有实法毁灭的前提条件,需要无观待因来证实一切有实法不观待自因以外的他因。

  这种观点并不是阿阇黎法称论师的意趣。法称论师真正的意趣是什么?实际上,正是为了对治认为一切有实法遇到灭因便灭、不遇灭因不灭,以及承许个别有实法尽管值遇灭因也不灭的两种颠倒分别,才宣说了无观待因与有害因的。众生会有两种颠倒分别、邪见或不正确的观点,所以自宗讲了两个因。

  有的人认为某些法是恒常不灭的,推翻这个观点需要有害因。有的人认为灭亡是由其他因缘促成的,推翻这个观点需要无观待因。其实一切法成立的同时就是灭,自己的因成立了,就灭了,除此以外不需要其他灭因。虽然不能说成立的因就是灭亡的因,但其自性就是灭亡。

  壬二(能立彼生相属)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癸一、破他宗:

  谓以五层定因果。太过分故此非理。

  这是破他宗的观点。比如火和烟的彼生关系,如何通过正量成立?他们认为通过五个步骤就可以了知。最初,一个地方没有火也没有烟;随后看见有人点火,随后又看见烟;接着因消失而不见火;最后果消失而不见烟。依靠这五个步骤来确定因果关系。

  只靠这样五个步骤来确定因果关系是不合理的。若是这样,牦牛和山羊也有这种关系。先是牦牛与山羊都没看见,后来有牦牛来了,接着山羊也来了,然后牦牛走了,山羊也走了。若依这样的步骤建立山羊和牦牛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合理的,而应当依靠自性随存随灭。因为有火才产生烟,烟消失因为火灭了;由火产生烟,没有火就没有烟。不需要五个步骤,三个步骤就够了。

  癸二(立自宗)分二:一、法相;二、确定。

  子一、法相:就是因和果的关系

  因果即是能所利,因分近取与俱有。

  因的法相是利益他法,果的法相是被他法所利益。一个是能利益,一个是所利益。这就是因和果的法相、特征。

  因分两种,即饶益果之本体的为近取因,比如种子是苗芽的近取因,因为饶益了它的本体;饶益果之差别法的为俱有缘,若是阳光、肥料不太好,苗芽就长不好,阳光、肥料好,苗芽长得就均匀。

  子二、确定:

  彼即随存与随灭,有此二种三层次。

  不需要通过五个步骤确定因果关系,三个步骤就可以了。

  第一种情况:在一个清净的地点——最初没有烟也没有火,其后看见火,随即又看到烟。眼根识(无分别识)把这些消息送给第六识。第六识就开始分别:烟是从火里产生的,烟的产生是火起到了作用,这样就假立了因果关系,也是彼生关系。烟和火之间的链接是分别念假立的,外境上没有。

  第二种情况是果随从因而存在即是确定同品。先看见烟正在产生,之后火灭了,随后烟也不见了。此时分别念就开始分析:烟不见是火不见导致的,由因消失而导致果灭亡。所以,火不存在烟就不存在,烟肯定从火里产生,火对烟的产生起到了作用。这样一分析,就确立了这个关系。虽然是分别心假立,但是成立了。

  通过通达以上两种三个步骤的任意一种都可以确定因果关系。这是立自宗。

  癸三、除诤论:

  法相不成之太过,误他于此无妨害。

  凡由非因所产生,彼者即非彼之果,

  形象相同而误解,假立彼之名称已。

  有些论师诤辩道:随存随灭的法相不成立。比如着魔生病,有些病是外在的鬼魔引起的,但是我们看不见鬼魔,因不可见。还有,可以通过持诵总持咒而使障碍减轻,去除障碍这个果我们一般也是看不见的。因此,以随存随灭三步骤并不能确定因果关系。

  有些论师则声称:作为因的别法,比如“檀香火”与果的总法反体“烟”,烟是总法,檀香火是火的别法。它们两个也成立随存随灭。如若依此而确定有因果关系,那简直太过分了。

  还有些论师说:我们明明看见蚁穴中也出现烟等,但烟不一定从火里产生,因此不确定因果关系。诸如此类凡是误解为他因的观点对于此处的立宗都无有妨害。

  下面依次加以否定:

  其一,在这里,我们并不是建立不可见的因果,而是指我们普通人能看见的事实,能思维的范畴,比如普通的烟和火。也有我们看不见、无法思维的,但都不包括在这里。

  其二,所谓的总法(共相)是无实法这一点已经阐述过了。他们觉得总法是有实法,是存在的,事实上总法是不存在的。

  其三,非因的蚁穴中所出现的烟并不是火的真正果,因为它只不过是人们将形象相同所冒出的青色物误认为是烟罢了。我们把从火里产生的灰色的东西叫烟,那其他地方产生的不是烟,只是说跟烟相似,仅是取上烟的名称而已。

  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为火微尘,

  微尘合而为一因,方是石柴等如根。

  抑或前后之因果,互为异体而存在,

  犹如由从火与烟,所生之果烟有别。

  对方又辩道:如果非因所生的不是果,那么火的因本是木柴,结果石、铁摩擦所生的火就不该是火了。因为火的因是柴火,那个火是石头摩擦产生的。

  答辩:你弄错了,石头与木柴等并不是火的近取因,而火的因是原本存在在它们中的火尘。有的石头和铁块相互摩擦就能产生火,而有些不能。有些火尘比较多或者集中,就能产生火,而有些火尘少或者分散,就不能产生火。所以火的因是火尘,不是木柴也不是石头。

  能将火尘汇集一处的因才是石头、木柴等聚合,比如,眼识的近取因是前一刹那的眼识。眼根并不是真正的因,而是增上缘。

  或者说,前后的因与果各不相同而以他体存在,诸如:火所生果——烟的前刹那与烟自身所生果——烟的后刹那,作为果的烟也有这两种差别。是不是所有的烟都是从火里产生?不一定。第一刹那的烟是从火里产生的,但是它的相续——第二、三刹那都是自己产生,即烟产生烟。

  辛二、认识事相:

  单独自相及共相,相属事相非应理,

  乃是唯独于共相,误为自相之遣余。

  单独的自相与单独的共相这两者相属的事相不合理,因为火与烟自相并不存在相属,而且依靠独立的共相也不能理解外境自相。单独的共相之间不是相属,单独的自相之间也不是相属。自宗的观点,是在分别心前将共相误认为自相,然后才成立了相属。

  自相本身没有相属,共相离开自相没有任何意义。烟、火都有自相和共相,但是分别念将其误为一体了,所以能成立相属,否则相属是不会成立的。分别念一直是这样遣余而耽着的,它也不会把二者分开,总是将自相和共相误为一体。

  辛三(确定此等之方式)分二:一、片面确定之他宗;二、兼收并蓄之自宗。

  壬一、片面确定之他宗:

  能乐欢喜论师言,凭借伺察定相属。

  诸尼洪师则承许,依凭正量定相属。

  相属关系通过什么可以证明呢?

  一、克什米尔因明大论师能乐喜宣称:暂时的相属虽然依量可以确定,比如眼前的火和烟,但自相相属则依靠伺察方能决定,因为尽管未取自相、未依赖因,但只是见外境还是存在的。取自相通过现量可以证实,依赖因就是比量了。但是二者都没有,只靠伺察可以证明。

  二、东方尼洪诸位班智达异口同声地说:决定随存随灭的量能确定相属。

  壬二、兼收并蓄之自宗:

  依量之力所产生,具有遣余决定性,

  错乱伺察一实法,由此决定彼相属。

  现量是由三层次的力量所生,而缘取方式是具有决定性的遣余有境错乱而将对境自相共相二者妄执为一个有实法,于是萌生“无火则烟不生”的分别念,依此而确定相属。

  通过两种“三步骤”可以了知因果关系。但这都是现量,它不能分析,也不能决定,只是把这个信息送给分别识。证明也好,确定也好,都要依靠现量,但不是由现量来证实的,而是通过分别识、遣余来确定和建立相属。

  总结偈:

  有实外境无相属,二种相属皆增益,

  共相误认为自相,由此生起相属念。

  有实法外境的自相并不存在相属,而所谓的两种相属也是增益假立称为相属的,这种方式也是以将共相误解为自相而承认,生起“这叫相属”的相属分别念。自性相属、彼生相属都是以遣余的方式假立的。外境上没有这种关系,没有相属,关系都是执着的,在分别念面前才成立。这是萨迦班智达的观点。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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