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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观法师:观所缘缘论义贯 第二章 释论文 第二节 破诸转计


   日期:2023/7/14 2:17:00     下载DOC文档         微博、微信、支付宝分享

第二节 破诸转计

1叙述外论转计极微有和集相,能为所缘缘

论:

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己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

诠 论:

所谓转计,即论辩两造之一方,例如乙方,于辩证时堕负输了,于是心生一计,将原来的立论稍作修正或变动,改变方向,想要规避或补救原来被驳倒的弱点,甚至钻逻辑上的漏洞,而提出修正案修正过的立论,冀从败部复活。这修正案即是因明学中所谓的转计。

注 释:

有执色等各有多相:色等,色声香味触等五境。各有多相,各有多种和合差别之相;亦即,这些和合相并非都是一样的,而是有种种差别的。

于中一分是现量境:于中,于其中,在这些和合相之中。一分,一部分或一半。谓这些和合相之中,有一部分是现量境界,称为根本极微。

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资,助也。相资,相助。和集,有如现代数学所称的集合。谓诸极微,依此根本极微,又互相资助、牵引,遂再各成立一极微的集合。

此相实有:谓彼外人言:此极微之和集相是实有自体的。因为实有自体,故五识可以带彼相起,因而它可以作为识之所缘。

各能发生似己相识:发生,即生出。似己相识,与己相相似的识。此谓,此和集又能生出与它的己相近似之识,也就是说:它有能生识之功能;因此,此和集相能令五识托彼而生五识依彼而生,因此它可为五识之生缘。

故与五识作所缘缘:因为此和集,如上所述,今既可为五识之所缘,又可为五识之缘,故二者合起来,便满足了所缘缘的条件,而可成为五识之所缘缘。

义 贯:

外道复有妄执色等五境,各有多种和合差别之相,而于其中一分一部分乃根本极微,是属于现量境界的,故诸极微以依于此根本现量极微,又相资相引,遂又各有一和集相产生,外人并谓此和集相为实有自体,故五识可带彼相起,而得成为五识之所缘;并且彼和集相皆各能发生相似于己相之识,故有令五识托彼而生之能,因此它也可以成为五识之生缘。以其已具备带彼相起所缘及托彼而生缘两种功能,故此等和集得与五识作为其所缘缘。

2破和集相之一

论: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和集如坚等 设于眼等识

是缘非所缘 许极微相故

诠 论;

此即论主破斥转计所作的立量立论:彼外道所执「极微之和集相是有法。论主立宗以破斥云:此极微之和集相,对于眼等五识,假设是缘,也定非所缘。举因云:以彼外道自许和集相为不离极微相故姑暂同意之。举同喻云:如坚、湿等性。以坚湿等性不能离于四大、五尘而有。纵使我们许它立坚、湿等性是有实体,那么坚、湿等性或许也可以成为眼等五识的助生之缘增上缘;但它们决定不能成为五识的所缘,因为五识中并不带坚湿等相。同理,今外计的和集相也是如此,纵许和集相是实有,可得为五识之缘,但以和集相不能离于极微相而有全体不能离于部分而有,而极微相不得为识之所缘缘,这在前面最初的别破之中已经破斥过了;前面别破之一中说: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因此,此和集相若不能离于极微相而有,便又回到最初极微相的窠臼之中,仍然不能脱离原来论理上的过咎;因此,此转计失败,仍不得立宗。

注 释;

和集如坚等:这是论主所举的同喻。坚等,坚、湿、暖、动四相是地、水、火、风四大的性质,亦是五尘之性,以五尘系由四大所成故。此谓和集相正如坚、湿、暖、动等相;因为坚、湿等相是由四大的极微集合在一起后,所现出之相;而坚、湿等本身并没有实体,其性相都是从四大的极微集合而来。同样的,和集相本身也是没有自体的,因它的体相也是从众极微集合而来的;因此和集相本身的性质、地位,以及它与极微间的关系,正与坚、湿、暖、动等相相同。故论主说:和集如坚等。

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先说同喻的坚、湿等相。坚湿等相,纵使假设它是有实体的,故能成为识生起之缘增上缘,但它也决非能成为识之所缘。为什么呢?如下说。

许极微相故:因为外许外人主张和集相不离极微相故全体不能离于部分;而极微相,已如上面所破,不得为识之所缘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因此不能离于极微而有的和集相,也与极微一样,不得为识之所缘。又,和集既然不能离于极微相而有,也就是说:和集是以极微相为其自相,故其性相与作用,实与极微相同。

义 贯:

此转计亦非合正理。所以者何?为什么呢?因为和集正如坚、湿、暖、动等相,是依四大极微之集合而有的。纵然假设坚湿暖动等是有实自体故,而于眼等五识可许其是生起之缘增上缘,然定非识之所缘,以必许和集相不能离于极微相而有故,因此和集之性与极微之性是相同的,而极微不得为识之所缘,如前已破,同理,故和集亦不得为识之所缘因二者具备的条件一样。因此可以决定:和集相不得为识之所缘缘。结论:外道之转计不得成立。

3破和集相之二

论:

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为极微相故。

注 释:

虽是实有:虽,虽然、纵许之义。实有,有实体。谓纵然暂许他说坚湿等相是有实体的,姑认其可立。

容有缘义:容,亦纵义。缘,助生之义,即增上缘。谓又纵然许他说坚湿等相能助五识生起,故得为五识之缘。

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识上,即识之中。谓坚湿等,在眼等五识中,找不到它们的相五识中没有坚、湿之相;故知五识生起时,并不带坚湿等相而起;因此坚湿等相不得为五识之所缘。

俱执为极微相故:俱,指坚湿等相与和集相二者。谓以外道执坚湿等相及和集相,仍是极微相;为什么外道先前既已转计了,现在为何又回到最原先的极微?其一,因为和集相乃极微所成;其二,因为极微才是外道论的根本,他门之所以转计到和集相,原是不得已的一时权宜之计,其意并不在成立和集相为所缘缘,而是在借着和集相若勤王有功,然后再趁势回到其妄计的根本论上:极微是所缘缘。其战术为:若他成功地证实、并建立了和集相是所缘缘,然后他再说:因和集相仍不离于极微相,和集相之成分还是极微,而和集相既是所缘缘,因此,极微是所缘缘便可成立。因此这转计即是采取了迂回战术。若此能成立,即是转计成功。然而那是外道的如意算盘,因为他既然将转计的和集相,再转回到原先的极微相,于是其所论证的结果,反而全盘回到原点,仍然不能逃脱他最初所犯的极微相不得为所缘缘的错谬中;因此论主说: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是故此转计亦不成。

义 贯:

和集相正如坚湿暖动等相,虽然我们姑许它们是实有体,且于眼等五识亦容它有助生之缘」的义理,然而它们定非是识之所缘,以于眼等五识上并无彼坚湿等相故眼识等不带坚湿之相。而今外所转计的色等五境的极微所成之诸和集相,其理亦应尔如此,因为彼外道于坚湿等相及和集相两者,俱执仍旧为极微相故。它们既然皆是极微相,便如前面所已破者:极微于五识,纵许是缘,也定非是所缘;因而极微不得为识之所缘缘。因此,和集亦不得为所缘缘,是故此转计亦不成。

4外论再转计和集有衍生物能为所缘缘

论: 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

注 释

「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谓彼外道又再转计,执眼等五识能缘极微所成之诸和集相。

「复有别生」:而且在这些和集相上,还有各别生起之形相,能成为眼等五识所缘。

诠 论:

因为外道所计的极微以及极微的和集相,都已被破斥,不得成为识之所缘缘,于是外道又再转计:那么那些和集相又各能生出一些新的形相,能为识之所缘;如此,便能满足了所缘缘的条件了。兹条列如下:

1.A为极微────────↓A被破,故不得为所缘缘。

2.B为极微之和合一相──↓B又被破,故亦不得为所缘缘。

3.C为极微之和集相───↓C亦被破,故亦不得为所缘缘。

4.D为极微和集相上所生出之新形相。

立宗:D得为识之所缘。

因此可见,外道以执着于极微之相不舍故,其转计层层转深,可谓妄上加妄;若欲其离妄,实如椽木求鱼。因为其转计不论怎么变化多端,但万变不离其宗,还是离不了他们的根本计着之极微,若以此计着为其论证之根本,则不论其如何论辩,都仍要还原到本来的致命伤,仍无法蒙混而过──过不了正理的关卡之检验。

义 贯:

彼外道复转计执眼等五识系能缘极微所成之诸和集相,且于此等和集相上,复有各别之形相生起,这些形相得为眼等五识之所缘。

 

5破再转计──从形状与大小之觉知应无差别来破

论:瓶瓯等觉相 彼执应无别

非形别故别 形别非实故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觉相别者,理亦不然:项等别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

注 释:

瓶瓯等觉相:瓯,小盆、盂,可为食器、酒器、茶具等,多为瓦制或陶制。等,等器物。觉相,觉知之相。谓五识以缘于瓶瓯等器,而生起的觉知之相;也就是说:五识便能觉知此是瓶、彼是瓯等。

彼执应无别:谓若依于彼外道的计执之见解,则五识对诸器物的觉知,应该都没有差别才对;亦即,五识对各物便不能真正分辨,因为其所得的觉知相都没有差别故。

非形别故别:这是论主提出的解释第一个因:为什么呢?非,非可说。谓你不能说:因为瓶与瓯等的形状有差别,故五识对它们的觉知相也必定有差别。

形别非实故:这是第二个因,用来解释第一个因。因为形状上的差别,乃是假法,非是实有。以这些器物本质上都是用陶、或瓦,做成不同的形状,以作为不同的用途,但其形状与用途上的不同,并不能改变它们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这件事。既然外执五识所缘的是极微、乃至极微的和集,或诸和集的衍生物,故依彼外执,则五识所缘,基本上应是诸器物的本质极微,而这些器物的本质之极微既都是陶瓦,故不论所缘的是瓶的陶瓦极微、或瓯的陶瓦极微,姑不论其形状为方、圆、三角等,其本质皆同是陶、或瓦:其本质是不会受形状的影响而改变的。既然五识是缘此本质而起觉知的,则其对各物之「觉知相」应皆无差别才对,因为此陶瓦诸物的本质都是一样的。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上一段论文是就形状上而言。此处论主又从物体的体积大小来论。假如瓶与瓯等器物之大小都是一样的话。

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器物之体积大小既然相同,则集合成这些器物的陶瓦之极微的数量,也应该是一样多才对。既然极微的集合之数量一样,则当五识缘这些极微之集合时,姑不论其为瓶、抑为瓯,而五识所感受到的觉知也应该都是一样的,因为五识所缘的,是缘其器的实在本质极微之和集,而非缘其假有的形状。因此五识对瓶瓯等同样材质、同等大小的各种器物,便应分辨不出其彼此才对亦即分别不出何者是瓶,何者是瓯。

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觉相别者:如果外人辩说:因为彼瓶瓯等器物之形相既然不同,则缘彼物而生的觉知相也会跟着不同的。

项等别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论主驳斥说,那样说,于理也是不合的。论主举例而言,例如项瓶颈。等,此字表示包含瓶腹、瓶底、瓶口、瓶把等。别形,有差别的形状。瓶子在各部位上所现的种种不同的形相如瓶口、瓶颈、瓶把、瓶腹、瓶底等,只在瓶子等和合的假法上才有,而在瓶子的本质之极微上应是没有的亦即,不可能有颈的极微、腹的极微、底的极微等;并且陶瓦之极微,不管处于何处,不论是在瓶口、瓶颈、或瓶把,其极微之质也应都无差别。因此说:非是极微本质上有项、腹、底等之差别。既然各部份的极微之质皆同,则缘彼之五识所得之觉知,亦应无差别,因此五识也应无法分辨瓶口、瓶颈、瓶腹、瓶底等相才对;而实不然,故知外人言:极微本质有差别之相是不能成立的。

义 贯:

五识缘瓶、瓯等器物所起之觉知相,若依彼外人所执之见解,则对于诸瓶瓯应无差别之觉知产生,何以故?非可说因瓶瓯等之形状有差别故,而五识之觉知相亦定有差别,以形相上之差别乃是假法,非是器物之本质上实有故。故五识对瓶瓯二物之觉知应无差别,而实不然。以五识对瓶与瓯二物之觉,二者实不同;因此可知,五识所缘的,并非瓶或瓯的极微、或其极微的和集集合,亦非和集的衍生物。因此外人所转计的和集所生之相能为识之所缘宗,不得成立。

假使瓶瓯等器物之大小均等者,则因能集成此瓶与瓯之极微数量多少皆相同故,缘彼瓶瓯之五识所生之觉知相,应无差别如是则五识不能分辨瓶与瓯之差别;而实不然。若辩谓:以彼瓶与瓯之形物相差别故,因此缘彼物之觉知相亦定有差别者,此理亦不然。何以故,举例言之,例如器物的颈项、腹、底等差别之形状,惟在瓶等和合之假法上才有,并非各个极微本身亦有项、腹、底之差别故身为本质的极微,不论其在那里、为何形,其本质应都是一样的。故若如外道所计,五识所缘者,是缘诸物的极微相,那么五识便再也不能分辨瓶与瓯了。这变成是很严重的问题。而实不然,五识确实能分辨各种在本质上相同,而其形相、大小皆不同的器物;因此可知,五识所缘者,并非如外计之极微、或极微之和集、或极微和集的衍生物等等。因此可知,极微非为五识之所缘。结论:外之再转计极微和集衍生物能为识之所缘之宗,不得成立。

6预破再次转计(破极微本身亦有差别)

论: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

极微量等故,形别惟在假,

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

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故知别形在假非实。

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

诠 论:

由于在上面,论主已论证「不论形状、大小如何,各物之极微的和集本身,都应无差别;若极微之和集无差别,则五识对各物之觉知亦应无差别;而实不然。恐外道再次转计,说:其实各极微本身也是有形相上的差别的,因此五识缘彼极微所得之觉知,也不会一样亦因而有所差别。今论主为防彼再度转计,故事先予以说破,令对方之论无可补救、无可遁逃、决定堕负。

注 释:

极微量等故,形别惟在假:等,相等。假,假法,以和合而显故假,非是本有、不变之法。谓若构成各物品的极微之数量相等的话,各物的形状虽有差别,但那只是在和合假法上显现出有差别而已,并非其本质的极微有所不同。

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析,分析。舍,舍弃,不复存在。如果分析彼物之成分,至于极微,彼觉知之差别一定就不再存在了。因为物之本质是极微,而极微是不可能带有各器物的形状的。

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微圆,体积微小而且呈圆形之状,这是外所计的极微之相。此句为倒装句,意谓:并非可说:能构成瓶瓯等器物之极微,它们由于令各物之形状与数量上有差别,便会令它失去了舍弃其本有的微、圆之相。亦即:不论器物本身之形状、大小如何,其极微的微小、而呈圆形之本相本质,是决定不会改变或失去的。

故知别形在假非实:因此可知,各物差别的形状,只在和合的假法上有,并非实存于其本质上。

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青等物,青、黄、赤、白等色质或色素。此谓,并非含有青黄赤白等色素之物,分析彼物至极微时,那青等色素就不见了,因为一物之色,是存在它的本质上的,与其本质是不可分而为二的。例如绿叶、红花,若分析绿叶至于微尘,其微尘之绿仍在;红花亦如是。因此颜色是属于物体的本质上有的。论主用颜色来反证:至于形状,则并非是物体本质上有的,故经不起分析,一经分析,形状便消失。例如以黄金打造耳环、项链;金耳环与金项链的本质是黄金;若分析耳环或项链,以求其最小、最基本的本质,至于微尘,其微尘仍然是金,而且仍呈黄色,但耳环与项链的形状,则早就失去了;故知耳环的形状是假有,因为非是其本质上极微上有的,但其黄色则是附属于其本质上的东西,因此是不会改变或失去的。

由此形别惟世俗有:由此可知,形状上的差别,只在世俗谛中有;所谓世俗谛便是说:假名无实。

非如青等亦在实物:并不像青、黄、赤、白等色质,是在实物的本质上,也是存在的,故该物若存在,其色素便会一直都存在此物之中,不会单独消失。

义 贯;

彼外人不应转计而执极微本身亦有差别之形相。所以者何?

若构成各物之极微在数量上相等故,则各物之形状之差别惟在和合假法上显现而已;若分析彼物至于极微,对彼物形状的觉知之差别,必定已经舍弃不复存在故。并非瓶瓯等器之能成的极微并非能成就瓶瓯等器皿之极微,由于它们的和合而令各物有产生形状与数量大小之差别,于是这些极微本身就会舍弃改变它本有的微、圆等相既然是本质上有的,就不应会因和合而改变。故知差别之形唯在和合假法上有,并非实存于物之本质上。

又,在形状上有差别的各物,若分析至于极微,则对彼等形状上有差别之觉知必定会被舍去而不复存在。因为物之形状并非如青黄赤白等物之色素,虽剖析至于极微,诸识对彼色素之觉知仍不可舍弃亦即,纵使析至极微,其色质仍在。由此可知,形状之差别惟世俗谛中有,非如青」黄赤白「等」色质,不但存在于物之假形上,「亦」存「在」于「实物」的本质之中。

7结论:本宗极成

论:

是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注 释

是故五识所缘缘体:因此可作为五识的所缘缘之体。

非外色等:外色,心外之色。等,平等含摄;亦即,除了色尘以外,还包含声、香、味、触四尘。此谓,并非实有心外之五尘可为五识之所缘缘,以此五尘非于心外别有实体,乃是自识所变之相分──亦即自心自变,而后自缘;亦即禅宗常说的自心取自心。也就是说:自心变现了所缘之境,又变现了能缘之心,然后这能缘之心再去取所缘之境,然后再颠倒妄想,认为确实有外在实境,为我心所取,这为我心所取的外在实境五尘,便称为诸识的所缘缘。然据实而言,这些外在实境,并无实自体,皆是自心所变现之相,非离心而有非心外之法。

极成:极,至极,完全之义。谓所立之论完全可以成立。此为因明学之术语。因明论议之中,若立立论者与敌问难者双方所共许共同认可而无异议者,这主题就被称为是极成。一个论证要成为极成,在以下两种情况或条件下都可成立:一是实有,即所论述之内容是本真,本来实有。二是共许。若含有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其论说即可立为极成。然而因明之中,立宗论辩之目的,在于令对方有所了悟,假若认知其己方道理上的错误,并且承认,而接受正理,对正理的这一方而言,便是达到了所谓破邪与显正的目的;故因明特重立、敌___________双方之观点,并以经由理性的论证方式,令对方心服口服,因而转变他的看法或知见,这也就是经上常说的降伏外道论。因此,于极成的两种条件中,因明学者还特别着重双方共许之条件,俾使对方心悦诚服,否则若得理不饶人,但对方即使理屈也不许,则不论你的理再怎么高、再怎么正确,都不能说你达到了因明学所追求的自悟悟他之目的。这是佛法中依因明论辨时,不同于世俗的学术、政治、或商业等的辩论之处。

义 贯:

是故五识的所缘缘之体,非心外之色等五尘,以其是自识所变之相分,故非心外有,其理极成。

诠 论;

综上所述,既然:

一、极微不能成为所缘缘

二、和合也不能成为所缘缘

三、极微的和集也不能成为所缘缘

四、极微和集之衍生物也不能成为所缘缘

因此,外道所执心外之色等五尘,便没有一个能成为所缘缘了。成唯识论云: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纵然许他成立有极微体,尚且落于这样堕负之局面,更何况依实而言,并无识外的真实极微──因此其所计执之理,实在是一开始就站不住脚的。以上便是论主所表现的真能破之立量,因此其结语为:本宗其理极成,亦即:所护正理得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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