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法师开示

佛教故事

幸福人生

在线共修

经咒学习

大宝法王

仁焕法师

净土法门

最近更新

居士文章

佛教仪轨

佛友商讯

电 子 书

净土讲经

大安法师

妙祥法师

印光大师

 

素食护生

佛教问答

世间百态

热点专题

戒杀放生

梦参法师

净界法师

圣严法师

全部资料

佛教知识

法师介绍

佛教寺庙

佛教新闻

戒除邪淫

慈诚罗珠

寂静法师

昌臻法师

热门文章

积德改命

精进念佛

深信因果

消除业障

学佛感应

益西彭措

达真堪布

济群法师


首页 -->居士文章

 杨曾文教授:戒律和唐代的律宗


   日期:2023/11/23 12:47:00     下载DOC文档         微博、微信、支付宝分享

戒律和唐代的律宗
  内容提要:
  佛教的中国化,不仅包括佛教教义理论发生适应中国社会环境的重大演变,而且在维护教团组织存在的戒规、礼仪方面也形成鲜明的民族特色。如果说隋唐佛教宗派的形成标志着佛教中国化的基本完成,那么,其中由道宣创立的律宗和提出的以《四分律》为中心的会通大小乘戒律的律学理论,则标志民族化佛教组织理论和戒规、礼仪的基本确立。
  本文在概要介绍了大小乘戒律的传译和基本内容之后,着重论述了道宣的律学体系,对其最具特色的以心识为戒体的戒体论作了较详介绍,认为由此而建立了用大乘理论为基楚的律学体系。最后对唐代律宗的另两支——法砺的相部宗、怀素的东塔宗也略作介绍。
  佛教的教义体系,即佛典中常提到的“佛法”,概而分之,包括戒、定、慧三个方面。戒是戒律,指僧俗信徒应当遵守的约束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和规范,用以处理出家僧尼之间、僧俗之间、个人与教团之间的关系,制约教团成员协调一致,按照教义从事修行和传教。定是禅定,是专心思悟佛教义理的修行方法,简称禅法。慧指关于人生、世界、出世解脱等等佛教义理,谓由领悟这些义理可得到无上智慧。戒、定、慧被称为“三学”,包容在长期形成的卷帙浩繁的佛教典籍之中。约在公元前一世纪左右逐渐完备起来的佛典,包括经、律、论三藏(三大类)。其中经论二藏涉及全部佛法,但侧重定、慧二学,律藏则是集中各种戒律的。佛教在发展中分为大小乘,同样戒律也有大小乘戒律。
  佛教传入中国后是经过了长期的中国化过程的。一般认为,隋唐佛教宗派的形成标志着佛教中国化的基本完成。在所形成的佛教宗派中,天台宗、华严宗、禅宗等在教义理论方面有重大发展,而由道宣创立的律宗和提出的以《四分律》为中心的会通大小乘戒律的律学理论,则标志着民族化的佛教组织理论和戒规、礼仪的基本确立。
  本文对佛教戒律和唐代道宣的律学理论概要地进行介绍。
  一、律的传译和戒律的基本内容
  在释迦牟尼创教之后,带弟子到各地传教的过程中,看到弟子中有人做了错事,便“随机设教”,制定相应的戒规,命弟子奉行,以“防非止恶”。戒条从少到多,从五戒、八戒、十戒到二百五十戒……又按僧俗不同身分制定出沙弥(含沙弥尼)戒、学法女戒、比丘戒、比丘尼戒。在这些内容(如不杀、不盗等),大量的则是根据教义和修行、传教的需要而创制的。传说在释迦去世的当年,由大弟子摩诃迦叶召集五百比丘举行会议,由阿难诵出经法,由优波离诵出戒律,形成最初的经、律二藏。优波离在结集的三个月内是分八十次诵出戒律的,故其律称《八十诵律》[1]。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论是佛经还是戒律,并没有写成文字,只是通过忆诵流传。
  在释迦去世一百年或二百年以后,原始佛教发生分裂,出现上座部和大众部两大部派,此后又从这两大部派分出十八部派或二十部派。其中较大的部派一般都有自己的经和律。在戒律方面,大众部(摩诃僧祗部)有《摩诃僧祗律》;上座部系统的说一切有部(萨婆多部)有《十诵律》,化地部(弥沙塞部)有《五分律》,法藏部(昙无德部)有《四分律》,它们全部被传译到中国。此外,饮光部(迦叶遗部)有戒本《解脱戒经》传到中国。据传,犊子部(婆鹿富罗部)也有律藏,但未传入中国[2]。从已译为汉文的几部律来看,虽结构、内容详略有所差异,但基本内容相同,大概是因为都源自《八十诵律》的缘故。公元前后,大乘佛教兴起,称以往佛教为小乘,它们的戒律自然也成了小乘戒律。大乘佛教虽仍然奉持小乘戒律,同时又制定大乘戒律予以补充,相辅奉行。
  (一)小乘四部律的传译和基本内容
  从东晋到南北朝,有四部完整的戒律被译出:
  (1)《十诵律》六十一卷,说一切有部之律。后秦弗若多罗与鸠摩罗什共译前五十八卷,后三卷是《善诵毗尼序》,是卑摩罗叉译的(《开元录》卷十三)。在今存本中《善诵毗尼序》在第60—61卷。
  (2)《四分律》六十卷,法藏部之律。后秦佛陀耶舍、竺佛念译。
  (3)《摩诃僧祗律》四十卷,大众部之律。东晋佛陀跋陀罗与法显译。原本是法显从印度抄回的。
  (4)《五分律》三十卷,化地部之律。刘宋佛陀什与竺道生等人译。原本是法显从师子国(今斯里兰卡)取回。
  此外还译出大众部、说一切有部、法藏部、化地部的《比丘戒本》、《比丘尼戒本》多种,译出饮光部的《解脱戒经》一卷(北魏般若流支译)。
  在戒律的论书方面,有“律部五论”之翻译,即:
  (1)《毗尼母论》八卷,失译,《开元录》附西秦录,是说一切有部的律论;
  (2)《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加》十卷,刘宋僧伽跋摩译,是说一切有部的律论;
  (3)《善见律毗婆娑》十八卷,萧齐僧伽跋陀罗译,释《四分律》的论书;
  (4)《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九卷,失译,《开元录》附西秦录,是释《十诵律》的论书;
  (5)《律二十二明了论》一卷,陈真谛译,是正量部的律论。
  一部完整的戒律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一)戒本(或称戒经),梵文音译是“波罗提木叉”[3],是比丘、比丘尼必须受持的戒条,也称“具足戒”。围绕每一戒条叙述当年佛陀制戒的因缘,并说犯不同类别戒条应受到的处治。不同的戒律内容大同,但戒条数目有差异,例如《四分律》规定比丘戒250条,比丘尼戒348条;《十诵律》比丘戒257条,比丘尼戒355条,等等。
  (二)犍度部分。“犍度”是梵文的音译,意为“蕴”、“聚”,相当于“类”。这部分是按不同类别叙说有关僧团举行集会、各种仪式以及修行、日常生活等等的规定、礼仪。《四分律》有二十犍度,结合当年佛陀制定各项规则时的具体事例,对如何举行授戒仪式,如何举行说戒(布萨,半月集会宣说戒本条文)、安居(每年雨季安居三个月)、自恣(安居结束,僧众互相举过和进行忏悔)的仪式,如何举行犯戒僧尼的忏悔仪式,如何制止僧团发生纠纷,僧尼在衣食住及生活礼仪方面应注意什么,等等,都有详细规定。
  前一部分侧重警诫个人如何防非止恶;后二部分则强调遵守僧团集体的规则,维持僧团统一协调,制约僧尼按教义修行和传教。此外,有的戒律在最后还有附属的部分,如《四分律》后面有《调部》和《毗尼增一》两章,是对比丘250戒和犍度部的简要说明和补充;南传佛教巴利文律藏后面的:“附随”部分,内容相似。这部分当是很晚才形成的。在律学中,一部完整的戒律被称为“广律”。在佛教界最流行是从广律前一部分只摘出比丘戒、比丘尼戒的条文,称为“戒本”或“戒经”,供每半月举行的布萨仪式上宣读,以便于僧尼对照检查。
  现扼要地把《四分律》中“戒本”部分的内容比较全面的介绍。比丘尼的戒条虽比比丘多,但二者很多内容相同或相似,故这里仅介绍比丘戒。戒条按罪过性质排列,先重罪,次较重罪,后轻罪。不犯这些罪,即为持戒。
  (1)波罗夷罪[4],4条。波罗夷,意为极恶、重禁、断头、根本罪等,是最重的罪,必须不得违犯。犯者将被剥夺僧侣资格,从僧团中被驱逐出去。称此为“不共住”,“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5]。此种罪包括:淫(不净行、非梵行、大淫),指与人非人(畜生)性交;盗(不与取、大盗),盗窃别人东西价值“五钱”以上者(当时摩揭陀国王法规定盗五钱或值五钱之物者死罪);杀人,包括自己杀,教唆人自杀、派人杀等等;妄称得悟成道(上人法、妄说过人法、大妄语),自己没有修证到一定境界(宗教体验,“入圣智胜法”),而妄称已经达到,“言知言见,虚诳妄语”。
  (2)僧残罪,13条。僧残,梵文的音译是僧伽婆尸沙。道宣《行事钞》卷中一有多种解释。据此,僧残罪是犯戒者通过在僧众面前忏悔可以除罪,仍许保留在位置内的罪。据《四分律》卷四十五《人犍度》,犯僧残罪者,如不隐瞒,应僧众前坦白忏悔,经六昼夜(比丘尼半月)后,由僧团为他举行“出罪羯磨”仪式,然后才恢复正式僧尼资格和权利。如果隐瞒而不立即坦白,应首先治隐瞒(覆藏)之罪,即按隐瞒的日期给予他与僧众别居(波利婆沙)的处治,然后才许其进行六昼夜忏悔灭罪。13条僧残罪有:手之淫出精;心怀淫意与女人身体相触;与女人说淫秽语言;引诱女人以身“供养”;为人作媒和为私通搭桥;有施主资助,在不当处所不按规定造屋;在不当处所自造大房屋;无端诽谤人;以轻谤重,以无说有,诬人犯重罪;执意破坏僧团(和合僧);支持别人破坏僧团,在某地有丑恶行为,不听规劝离开;不听人劝谏。
  (3)不定罪,2条。因需调查情节,一时难确定性质的罪,包括:在背阴隐蔽或室内僻静之处与女人笑谈粗语;在露天地方与女人讲“粗恶语”,被信徒告发,即构成不定罪。经调查后,再按轻重罪论处。
  (4)尼萨耆波逸提罪,意译舍堕罪,30条。是指违犯有关衣、食、住、金钱,药品规定的罪,如蓄衣超过限量(称为“长衣”)、示意信徒为自己购置衣服、不按规定材料和尺寸做卧具、亲自受蓄金银、买卖宝物,等等。如果衣服物品超出规定限量,应在僧众(一人乃至四五人)前忏悔,把过量的衣服施舍给僧团或个人;或把自己不应受蓄的金银交“净人”(寺中杂物管理人员、仆役)保管;或把不当使用的物品舍弃(如用蚕丝绵做的卧具,应弃掉)。此皆称“舍”(尼萨耆)。“舍堕”的“堕”字,是说犯此罪不改悔,死后当堕地狱。实际上,对此种罪的处治着重在叫犯者“自责”悔过,在一般情况下,所舍给僧团或个人的衣物在过后要还给本人。 
  (5)波逸提罪,也作单堕罪,有90条。罪的性质与舍堕罪相同,但因为对犯者无“舍”的要求,故称单堕,包括说谎(小妄语)、骂人、挑拨是非(两舌)、与女人同宿(未发生性关系),与女人说法超过五六语、自手掘地或教人掘地(有杀生之嫌)、在军队中住宿或“观军阵斗战”、故杀畜生、饮用生虫之水、给不满二十岁的人授具足戒、与贼结伴而行,等等。
  (6)波罗提提舍尼罪,意为“向彼悔”、“对他说”之罪,是轻罪。犯此罪者应向僧中一人忏悔。有四条,如无病而接受非“亲里”(同乡或亲戚)比丘尼的食品等。
  (7)众学法,有百条。是关于日常生活的规则、礼仪,例如对衣服穿着、饮食、姿态、动作仪规、大小便姿势和处所等方面,都有明文规定。凡违犯者得“突吉罗”(与《摩诃僧祗律》说的“越比尼”相当),意为轻罪(愿意是“恶作”)。故意犯者需在上座比丘面前忏悔;非故意犯者应自心忏悔。
  (8)灭诤法,有七条。是平息僧团中发生纷争事件的做法。规定在处分犯戒事件当事人应在场;本人可以根据回忆申辩;对精神失常的比丘所犯过错不应责难不已;对犯过错者应“会彼伏罪,然后与罪”;发生纷诤时应向知情者调查等。灭诤的目的是维持僧团的和谐。
  以上八项称为“八段”,设立比丘250戒。各部律虽对戒名有不同的称法,但记述的次序大体相同。在律本的波罗夷、僧残二罪的部分,还提到“偷兰遮”罪。这是指二罪的未遂罪,性质虽算重罪,但比波罗互夷或僧残二罪稍轻,犯者应忏悔。在一些律书中有所谓“六聚”、“五篇”、“七聚”等说法。据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一所说,六聚是:“一,波罗夷;二、僧伽婆尸沙(按,僧残);三、偷兰遮;四、波逸提(按,包括八段中的舍堕、单堕);五、波罗提提舍尼;六、突吉罗。”所谓五篇则是: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罗。这是把前二罪的未遂罪偷兰遮去掉。七聚则是把六聚中的突吉罗分为“恶作”、“恶说”两项,但有时又特称“恶作”为突吉罗。八段基本是按律文所列戒条类别划分,五篇及六聚、七聚等则是在前述罪科基础上所作的进一步归纳。能看前页之图。
  (二)大乘戒律的传译和基本内容
  大乘戒律称“菩萨戒”、“菩萨律仪”。大乘在开始时没有自己特有的戒律,仍持小乘戒,但在以后的发展中提出与自己标榜的“自利利他”、“普度众生”的慈悲精神和以“六度”为中心的教法相应的戒律,作为对小乘戒的补充。
  在中国,从东晋至唐初译出大乘戒本有多种,但在数量上比小乘戒律少多了。在这此戒本中最有影响的有如下几种:
  (1)《梵网经》二卷,传为后秦鸠摩罗什译。上卷载卢舍那佛说菩萨的“十发趣心”、“十长养心”、“十金刚心”、“十地”;下卷讲菩萨十重戒四十八轻戒。古来多疑此经目列为伪经。隋代法经等人的《众经目录》卷五将此经目列入“众经疑惑”之中,说“诸家旧录,多入疑品”。但同卷在“众律异译”中又载有鸠摩罗什译《菩萨戒本》一卷,谓北凉昙无讖译《菩萨戒本》一卷与它是同本异译。稍后,费长房《历代三宝记》卷八著录《梵网经》二卷,此经前署“僧肇述”的经序谓弘始八年(406)罗什与“三千学士最后出此一品,梵本有一百一十二卷六十一品”,译完时弟子道融、昙影等三百人同受“菩萨十戒”[6]。同时还录有罗什译《菩萨戒本》一卷。此后的《仁寿众经目录》、《大唐内典录》、《开元释教录》等,皆沿此说。到底《梵网经》是不是伪经?后人虽有考证,但难定论。《开元录》卷四著录鸠摩罗什译《菩萨戒本》之后说:
  “初出见《长房录》。今疑此《菩萨戒本》即《梵网》下卷是。”
  从现存资料来看,这是比较可信的。梁僧佑《出三藏记集》在历代译经部分虽没有录鸠摩罗什译过大乘戒本,但在卷十一载有“未详作者”的《菩萨波罗提木叉后记》,就弘始三年(401)罗什与弟子“参定大小乘经五十余部,唯菩萨十戒四十八轻,最后诵出,时融、影三百人等一时受行菩萨道”。载“十戒四十八轻”的正是《梵网经》下卷,当即《菩萨戒本》。后世单行的《梵网经菩萨戒》也是此本。《高僧传·鸠摩罗什传》说办什译经三百余卷,虽没说译《梵网经》,但讲译有《菩萨戒本》。同书卷六《道融传》说:“请什出《菩萨戒本》,今行于世。”与罗什大约同时的竺佛念译有《菩萨璎珞本业经》二卷,其卷下所说大乘“十无尽戒”与《梵网经》下卷的十重戒虽次序、详略不同,但戒名相同。因此可以认为《梵网经》下卷即《出三藏记集》中的菩萨波罗提木叉》,也就是《众经目录》及其它经录中所录罗什译的《菩萨戒本》。至于《梵网经》上卷,可仍存疑。自然从《梵网经》下卷中一些带有鲜明中国色彩的用语来看,在传译(或选译)中是加了工的。
  (2)《菩萨地持经》十卷,北凉昙无谶译;《菩萨善戒经》九卷(另有《菩萨善戒经》一卷,早已分出单行),刘宋求那跋陀罗等译;《瑜伽师地论·菩萨地》(卷三十五—五十部分),唐玄奘译。这三经基本上是同本异译,但详略不同。《地持经》卷四、五的“戒品”与《师地论》卷四十至四十二的“戒品“内容相同,皆有从中分出的《菩萨戒本》流行。它们与《梵网经》不同,只讲四重戒(或称“他胜处”),轻戒虽多有相通之外,但属不同体系。至于求那跋陀罗所译一卷本《菩萨善戒经》,则在四重戒之前,加上杀、盗、淫、妄语四戒,其它与《地持经》、《师地论》所述戒条大同。
  长期以来,直到今天,在中国佛教界最流行的大乘戒律是《梵网经》,而《地持经》、《师地论》的“戒品”及以后《瑜伽师地论·戒品》虽不人大力提倡,但佛教界授菩萨戒仍依据《梵网经》。《梵网经》真也罢,假出罢,或半真半假也罢,它从南北朝以来已广泛流行佛教界,这是历史事实。因此,讲到中国佛教的大乘戒律,必须首先介绍《梵网经》。下面扼要介绍此经的戒条,并顺便对《瑜伽戒品》系统的四重戒和有关“三聚净戒”的内容略加介绍。
  十重戒,也称十波罗夷戒、十无尽戒,包括杀、盗、淫、妄语、酤酒(卖酒)、说四众(比丘、比丘尼和男女居士)过、自赞毁他、悭惜加毁(悭吝不施舍,反而辱骂贫穷求乞者)、嗔心不受人悔(愤怒打骂人,又不接受别人悔过和解)、谤三宝(佛法僧)十戒。与小乘戒只从外在行为、语言方面来约束僧众形成鲜明的对照的是,大乘戒是从身、口、意三个方面提出戒规来约束僧俗信徒。第八、九二戒的开头说:“若佛子自悭,教人悭,悭因、悭缘、悭法、悭业”;“若佛子自嗔、教人嗔,嗔因、嗔缘、嗔法、嗔法、嗔业”,都是着眼从心理上提出禁戒要求的。一个是要求克服贪欲,制止悭吝之心;一个要求克服嗔恚,制止愤怒情绪。《梵网经》在十戒中都相应提出心理要求,如第一杀戒要求“应起常住慈悲心、孝顺心,方便救护一切众生;”第二盗戒要求“应生佛性孝顺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乐”……唐智升《开元释教录》卷十二说:“菩萨净戒,唯禁于心;声闻律仪(按,小乘戒),则防身语。”是强调大乘戒更注重从思想上制约信徒。
  《瑜伽戒品》只有四重戒,称四“他胜处法”。“他”指“恶”,“他胜处”即“恶胜处”,意为重罪。不犯他胜处法,即为持戒波罗蜜戒。此四他胜处法相当《梵网》十重戒的最后四戒所说的重罪:(1)“为欲贪求利养、恭敬,自赞毁他”;(2)“现有资财,性悭财故,有苦有贫无依无怙正求财者,来现在前,不起哀悯而修惠舍”;(3)因为愤怒,不仅口出粗言,而且打众生,“内怀猛利忿恨意乐”;(4)信解“像似正之法”(曲解以至篡改佛法,建立异端教派),并且进行宣传。应指出,这不是表明《瑜伽戒品》否认《梵网》其它重戒,而是因为在其“三聚净戒”的“律仪戒”中已包括小乘戒,而在小乘戒中已大体包含其它六戒。
  四十八轻戒,在《梵网经》中简称“四十八轻”,犯戒属“犯轻垢罪”。其中有不敬师友戒、饮酒戒、食肉戒、食五辛(葱蒜等)戒、心背大乘戒、担任国使戒、放火戒、报仇戒、不供养大乘经典戒、为名利而破坏佛法戒,等等。按戒条细加分析,实际上远不止四十八条。在戒文中反覆强调的有“孝顺心”、“慈悲心”等。
  《瑜伽师地论·戒品》原文并没有明确地讲有多少轻戒,1930年支那内学院校刊的《藏要》本《菩萨戒本》分为四十三轻戒,以内容看,有许多戒条与《梵网》轻戒相同或相近,但自体系,禁戒范围没有《梵网经》的广。律学有“遮”、“开”两个概念。“遮”是制止,禁止做;“开”是开戒,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做而不算违戒。《梵网经》有遮而无开,即要求绝对按戒条去做。而《瑜伽戒品》对持戒的要求有较大伸缩性,遮开结合,对许多戒条都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不受戒条制约,做而不算违戒。杀、盗、淫、妄语在《梵网经》中属重罪,规定违犯者即是犯波罗夷罪,当失掉僧俗信徒资格。但《瑜伽戒品》却规定在某些场合可以违犯:见人劫财害命,或见人想杀害比丘菩萨,可以杀死此种人;见人窍盗寺塔中的财物,可以强力夺回;在家居士为老化“习淫欲法”之女,令其弃恶从善,可以“随其欲”而行淫;为解救遭难众生,可以“故说妄语”。以上不仅不算犯戒,而且因为对众生有利,据称还“多生功德”。其它轻戒也有遮有开。
  大乘佛教为强调“自利利他”、“普度众生”的宗教实践,用戒的名义把它的全部教义统摄为一个整体,称之为“三聚净戒”。三聚净戒,意为三类净戒,包括律仪律(或摄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或摄众生戒)。(1)律仪戒,包括比丘戒、比丘尼戒、正学女(式叉摩那,从沙弥尼到比丘尼之间学六法戒者)戒沙弥戒、沙弥尼戒,“广则无量”(隋慧远《大乘义章》卷十语),概言之,即一切大小乘戒。(2)摄善法戒,修持有助于达到最高觉悟的一切佛法,主要是修持布施、持戒、忍辱、精进、般若(智慧)、禅定等六度。(3)饶益有情戒,《地持经·戒品》和《瑜伽戒品》列出十一种,包括引导并协助众生作有益的事;看望并帮助有病众生;向众生施教;知恩报恩;济贫和扬善抑恶、解救苦难众生等。《大乘义章》卷十介绍了“饶益众生戒”有多种做法,其中影响大的是所谓“四摄”法,即:布施、爱语、(用众生习见乐闻的语言说法)、利行(给众生以利益)、同利(或同事、同行,与众生同甘共苦,随机用大乘佛法进行老化)。实际上,三聚净戒在内容上是互摄互融的。
  大乘戒是僧俗皆可受持的。在一般情况下,在家信徒可随时受菩萨戒,而出家僧尼必须在受比丘戒或比丘尼戒之后方可受菩萨戒。《梵网经》和《瑜伽戒品》等说有两种受戒方法:一种是在佛、菩萨像前“自誓受戒”;一种是请受过大乘戒的法师或居士担任戒师为自己授戒。
  据上所述,大小乘戒律存在多种,译时译地不全相同。在唐以前的相当长的时期内,各地流行的戒律也很不统一。在小乘戒律方面,关内长安一带地方盛行《摩诃僧祗律》,关东河洛一带盛行《四分律》,江南盛行《十诵律》。在大乘戒律方面,《梵网经》与《地持经·戒品》(与《瑜伽戒品》大同)并行,对大乘戒的解释与授受方法有不同的说法。道宣在广泛吸收以往各地学僧戒律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四分律》为中心的融会大小乘戒律的律学体系,迅速为佛教界接受和采用,为中国佛教正统律学奠定了基础。
  二、中国律学体系的创立——道宣的南山律宗  
  隋唐时期佛教宗派相继成立,有的以一部或几部佛经为主要依据,有的以论书为主要依据。道宣通过诠释《四分律》建立了自己的律学体系。后人把他的律学称这为“律宗”,又因他久住终南山,为把他的律学与别人的律学相区别,也称之为“南山律宗”。
  (一)道宣简历与著述  
  道宣(596—667),俗姓钱,丹徒(今江苏镇江)人,或说是长城(今浙江长兴)人。父钱申,曾任陈吏部尚书。年十五从长安日严寺智頵律师受业,十六岁出家,隋大业(605—618)年间从智首律师受具足戒,唐武德(618—626)年间从智首学习以《四分律》为中心的律学。智首是唐初著名律师,尤精《四分律》学。据载道宣听他讲律二十遍。
  道宣后来长期住在终南山,先后住过的寺有白泉寺、崇义精舍、丰德寺、净业寺等。他在这些地方修行、讲律和从事律学撰述。当时大医学家孙思邈(581—682)也隐居终南山,与道宣“结林下之交”(《宋高僧传》卷十四《道宣传》)。唐高宗显庆二年(657)敕建西明寺落成,诏首富任此寺上座。道宣在此寺撰《大唐内典录》、《续高僧传》等。玄奘从贞观十九年(645)到麟德元年(664)在朝廷支持下从事译经事业。道宣曾奉诏参与此事,“笔受润文,推为上首”(《佛祖统纪》卷二十九)。道宣卒于乾封二年(667)十月三日,年七十二。
  道宣著述很多,除上面提到的以外尚有《广弘明集》、《古今佛道论衡》、《东夏三宝感通记》、《释迦谱略》、《圣迹见在图赞》、《佛化东渐图赞》、《释迦方志》、《注戒本》、《戒本疏》、《注羯磨》、《羯磨疏》、《行事删补律仪》、《四分律拾毗尼义钞》、《四分比丘尼钞》、《释门章服仪》、《释门归敬仪》、《释门护法仪》等(《大唐内典录》卷五、《佛祖统纪》卷三十)。
  现将其中几种重要戒律著作略作介绍:
  《行事删补律仪》,即《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原三卷或六卷,现分作十二卷,是对《四分律》系统论释,围绕持戒行善和僧团行事仪轨,对戒律内容和以往学说,删繁补阙,提出自己的律学理论。宋代元照《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是对此书的解释。
  《注戒本》,即《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四卷,广引经律论书,对《四分律比丘戒本》进行论释。其中律文、注文同前书,疏文是对它们的进一步论释。此疏宋代被会入元照《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之中。
  《注羯磨》,即《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二卷,是对《四分律》中犍度篇中所说的僧众集会议事和授受戒、说戒、安居、忏悔等等仪式的解释。
  《羯磨疏》,即《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四卷,是对《四分律》犍度篇中各种羯磨(意为事,办事,办事作法,一般指与戒法有关的各种活动、仪式为羯磨)仪轨的详细论释。此疏宋代被会入元照《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之中。
  以上的《戒本疏》、《羯磨疏》和《行事钞》,被后进称为律宗的“三大部”。
  (二)道宣的四分律学
  道宣在《续高僧传》卷二十二“论”中介绍了戒律在中国的流传情况,在唐以前中国各地流行不同部派的戒律,而进入唐朝以后,“普行《四分》之宗”。他又简单地介绍了汉地研究和推广《四分律》的经过。据《续高僧传》卷二十一、卷二十二的诸传和《行事钞》卷上一,在道宣之前弘传《四分律》的学者主要有如下几位:
  北魏孝文帝时有法门法聪,首先提倡《四分律》,但只是口头传授,没有著作。
  法聪的弟子道覆,撰《四分律疏》六卷,只是分类解释,未作理论阐释。
  魏末齐初,慧光曾从道覆学律。他是佛陀扇多弟子,精于《十地律疏》,对弘传《四分律》十分努力,撰《四分律疏》十卷,又有其节选本四卷,还著有《羯磨戒本》等。弟子有道云,撰《四分律疏》九卷;道晖撰《四分律疏》七卷,是道云《律疏》的简编;洪理著《四分律钞》;法愿是隋朝著名的律师,著《四分律疏》十卷、《是非钞》二卷。可以说慧光及其弟子为《四分律》在中国的广泛流传打下了基础。
  洪遵(530—608),是隋朝著名律师,曾从道云、道晖学律,开皇十六年(596)被任为“讲律众主”。当时关内盛行《摩诃僧祗律》,经他宣传,《四分律》才开始在关内流行。著有律学著作《大纯钞》五卷。隋初弘传《四分律》的著名律僧还有道洪、法胜、洪渊等。道洪是云延弟子,善涅磐学,律学上承道云,法愿。法胜“博涉有功,而言行无副”,意为虽有学问,但没有相应的著述。洪渊是洪遵弟子,隋末唐初在今河北一带弘律。
  智首(567—635),北齐时出家,师事僧稠的弟子智旻,专学律,又从道洪学律,隋时入大禅定寺。他看到佛教界五部律“混而未分”,见解也不一致,在受戒、持戒等方面也无定规,所谓“海内受戒,并诵法正(按,即法藏部,律为《四分律》)之文,至于行护随相,多委师资相袭,缓急任其去取,轻重互有截断”(《续高僧传》卷二十二《智首传》),于是撰《五部区分钞》二十一卷,在吸收道云《律疏》的基础上,对五部律的同异加以评述,“定其废立”。唐太宗建弘福寺,任他为上座。由于智首的提倡,《四分律》在唐朝更加流行。道宣就是智首的弟子[7]。
  道宣的四分律学是在继承以往学者研究《四分律》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道宣通过自己的著述反覆强调中国佛教界应当实行法藏部《四分律》中的戒条、仪规等详加注释,而且提出了系统的律学理论。
  道宣的判教论——化教和行教(或制教)  
  隋唐佛教宗派都有自己的判教理论,用以说明本宗教义的意义和历史地位。道宣的律学体系中也有判教理论。道宣《行事钞》卷上一“序”指出:
  显理之教,乃有多途,而可以情求,大分为二:一谓化教,此则通于道俗,但讯明因果,识达邪正。科其行业,沉密而难知,显其来报,明了而易述。二谓行教唯局于内众,定其取舍,立其网致。显于持犯,决于疑滞。指事曲宣,文无重览之义。结罪明断,事有再科之愆。然则二教循环,非无相滥。举宗以判,理自彰矣。谓内心违顺,托理为宗,则准化教。外用施为,必护身口,便依行教。
  这是把全部佛法分为两大部分:第一是“化教”,把通过经、论表述的一切大小乘教理,无论出家在家,一切信徒皆可信奉,内容是讲善恶邪正、因果报应,在关于众生行为业因的理论中有深奥难解之处。第二是“行教”,也称“制教”,指制约规范人的行为(侧重身语二业)之教,即一切戒律,只局限出家僧众遵照实行。何者当行,何时者当禁,有种种戒条,规定明确,对犯戒者处治务求得当。化教叫人从心理上明断是非,行教防护身口、不做违戒之事,不说违戒之话。
  道宣进一步把化教分为从低到高三个层次,即性空教、相空教、唯识教。《行事钞》卷中四说:
  然理大要,不出三种:一者,诸法性空无我,此理照心,名为小乘。二者,诸法本相是空,唯屋基有妄见,此理照用,属小菩萨。三者,诸法外尘本无,实唯有识,此理深妙,唯意缘知,是大菩萨果证行。故《摄论》云:唯识通四位等。……
  第一性空教,以《阿含经》及阿毗昙诸论为基本经典,只明“人我”空,破我执,而不主张四大、五蕴诸法也空,是小乘教;第二相空教,是以《般若》等经为理论依据的大乘教,主张诸法皆空,破除“法我”执著;第三唯识教,主张诸法本无,唯识所造,实主张非空非有的中道。道宣曾奉敕参加玄奘译场协助译经,是信奉唯识学说的。因此把唯识教置于最高地位,有时称之为“圆教”。所谓“唯识通四位等”,是说由领悟唯识教理可通达菩萨阶位的“信乐位”(十信、十住、十行、十回向四十位)、“见位”(初地)、“修位”(二至七地)、“究竟位”(八地至佛地),从菩萨成佛。
  此外,道宣在论证戒体(详后)时还提出三宗的说法。三宗大体与三教相应,但只是它的部分内容。三宗是:(1)实法宗,即说一切有部,《十诵律》是其戒律,有很多学者据《杂阿毗昙心论》、《俱舍论》、《阿毗昙毗婆沙论》来论证戒体;(2)假名宗,即小乘空宗,是据《成实论》立论的,道宣认为《四分律》属此宗系统,说“《成论》所辨,正通四分昙无德宗”(《羯磨疏》卷三,见《济缘记》三之五),有人据《成实论》论戒体;
  (3)圆教宗,即唯识宗,道宣据此宗理论提出自己的戒体论[8]。可见,实法宗只是前述性空教中的一个部派;假名宗本是小乘,但道宣认为它“分通大乘”(部分与大乘相通),因此也把它归于三教中的“相空教”之内。
  关于三教、三宗,宋代元照《行事钞资持记》卷中四下解释说:“理本是一,何有三者?若权实往分,前二是权,后一是实。若大小相对,前一是小,后二属大。若约开权会小,终归一理。若对三宗,性空局小,唯识局大,相空通大小。”是谓佛法整体,内含低级的权教(权宜之教)和实教(真实之教),三教中的性空教属权教、小乘;相空教属权教,是大乘;唯识教属实教、大乘,但三者归根到底不可分。如果把三教与三宗联系起来看,性空教纯为小乘,唯识教为真正大乘,相空教通大小乘,假名宗属于相空教,自然也通于大小乘。
  道宣的判教论是其律学理论的基础。实际上,他的三教、三宗的说法并不完全符合佛教史实,性空、相空并不能真实地概括小乘和大乘教法的基本主张,把唯识学说奉为实教、圆教,也只是反映了唯识宗一派的观点。 
  止持与作持——强调止恶与行善并重
  戒律是僧团的法纪,是约束僧尼行为的规范。何为持戒、犯戒,对犯戒者应如何处治,是戒律的基本内容。道宣说:“律宗其唯持犯,持犯之相实深……”(《行事钞》卷中四)。佛教认为,戒是止恶的,持戒可以防非止恶。道宣认为,仅消极地止恶还是不够的,应当进一步积极主动地行善。他提出了“止持”与“作持”并重的理论。他说:
  言止持者,方便正之念,护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诸恶,目之曰止。止而无违,戒体光洁,顺本所受,称之曰持。持由止成,号止持戒。……二明作持。恶既已离,事须修善,必以策勤三业,修习戒行,有善起护,名之为作。持如前解。所以先后者,论云:戒相止,行相作。又云恶止善作,义之次第。(《行事钞》卷中四)
  僧尼受具足戒时,对应持守的戒律心领神会,立誓终生遵守,据称这样便在心中形成“戒体”(详后)。如果照此本愿持戒止恶,此为“止持”。持戒止恶对有志达到解脱的僧尼来说还是初步,应进一步通过身、语、意三个方面积极行善,此为“作持”。作就是行,行善。道宣用这种理论把持戒与积极行善密切联系起来。戒律中的两大部分:僧尼戒条和僧团仪式、规则,即篇聚部分和犍度部分。前一部分即可称之为止持戒——诸恶不作;后一部分的规定去受戒、说戒、忏悔、安居和从事修行、生活,就是行善,如杀、盗是二恶,不杀、不盗止持戒;不杀的同时以慈心爱人,不盗的同时以施舍给人以恩惠,就是作持戒,属于行善。道宣还提出,止持与作持二者之间互相融通,止持中包含有作持,作持中有止持。他举例说:
  若就修行解止持者,如止杀盗,先修慈少欲等行,以行成故,名为作持;望境不起(按,遇到杀、盗外缘之时,不杀不盗),名止持,即止中有作也。若就修行解作持者,如欲诵戒羯磨(按,举行诵戒忏悔仪式),先止外缘,望离粗过名止,后善行成名作,即作中有止也。(《行事钞》卷中四)
  简单说就是,修行可使人产生慈心、少欲之心,这样便可止杀盗。所以可把修行解释为止持,但它本身又具有作持行善的含义。同样,如把修行解释为作持,如要参加诵戒仪式而对诸恶持有戒心,在可能犯戒的情况下不犯戒,这样便可成就善行,此即作持中包含着止持。
  此外道宣还提出“作犯”和“止犯”的说法。犯戒作有恶的行为,此为“作犯”;不按佛法去修行、行善,此为“止犯”。由止犯必导致作犯。大体上是止持、作持理论的引伸,这里从略。道宣上述理论有助于引导僧尼主动持戒修行,对巩固僧团的统一和谐调内外关系有积极作用,因而受到佛教界的重视和采纳。
  道宣的戒体论及其意义
  道宣把戒分为四科:戒法、戒体、戒行、戒相,并把对戒体的论证放到构建律学体系的中心地位。
  戒法,即与定、慧相对的戒,指一切戒律。“直明此法必能轨成出离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虽复凡圣,通有此法。”(《行事钞》卷上一)认为按戒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出离生死,达到解脱。不管修行者是否达到圣贤境界,都修持戒法。
  戒体,据说是“纳圣法于心胸,即法是所纳之戒体:(《羯磨疏》卷三,见《济缘记》三之五)。在《行事钞》卷上一是这样说的:
  “明戒体者,若依通论,明其所发之业体。今就正顺直陈能领之心相,谓法界尘沙二谛等法,以已要期,施造方便,善净心器,必不为恶,测思明之慧;冥会前法,以此要期之心与彼法相应,于彼法上有缘起之意,领纳在心,名为戒体。”
  简单地说,把戒法(前法)领纳于心,便形成支配自己行为的“业体”,即戒体。亦即在受戒时发誓终生受戒,不作恶行,这种意志与戒法相应,便在心中形成一定持戒的意念和决心,此即戒体。用现在人们容易理解的话说,所谓戒体是受戒人通过受戒仪式在头脑中形成的对戒法的忆念、信心和持戒的意志。
  戒行,即遵守戒规的行为、语言。《行事钞》卷上一说:“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须广修方便,检察身口威仪之行,克志专崇,高慕前对,持心后起,义顺于前,名为戒行。”
  戒相,“威仪行成,随所施造,动则称法,美德光显,故名戒相”(同上)。戒相是持戒的具体表现,也指戒律篇聚中所说的波罗夷、僧残、不定、舍堕、单堕、提舍尼、众学等戒条内容。
  可见,戒法是受持的对象,戒体是受持者的主体意志,戒行是表现,戒相是表现的内容。对修行者来说,最重要的是戒体,即对戒律的坚定信念和持戒的意志。如果虽形式上受了戒,但没形成戒体,或当时虽形成戒体,但后来没有守护戒体,随意违犯戒律,那么戒对他也就失去了意义,就不被认为是合格的僧侣。因此戒体问题一向为律学者所重。
  道宣在著作中对以往律学者的戒体学说作了批判性的总结,并提出自己的戒体理论。按照传统的说法,戒体包括“作”、“无作”两种。轮船的愿意指身体动作和言语,受时间与空间的制约。作戒是指受戒者在授戒仪上从师受戒的过程;作戒之体指这种受戒行为的依据、本体。无作,与作相对,虽无动作、语言表现,却被认为是永恒真实地存在着,所谓“一发续现,始末恒有,四心(按,善、恶及非善非恶的无记),不借缘办”(《行事钞》卷中一)。无作戒是受戒结束形成的心理意志;无作戒体自然是这种心理意志的根据或本体。在一般场合所说的戒体就是指无作戒体,又往往指无作戒与无作戒体等同。在道宣著作中作与无作戒往往简称“二戒”;二戒之体常简称为作与无作。虽然“无作”本身被赋予无始无终的意义,但又说无作戒产生于作戒结束之后,说“作戒前生,无作后起”,即只有到授戒程序结束时,无作戒体才在受戒者心中形成。南北朝时律学研究开始兴起,但学者对戒体有不同的看法。对戒体的解释或依据说一切有部的论书,或依据被道宣称为“假名宗”的《成实论》。据《羯磨疏》卷三及《行事钞》卷中一:
  第一,以色为戒体。实法宗(有部)的论书《杂阿毗昙心论》、《俱舍论》及《萨婆多毗尼毗婆娑》(《多论》)等认为,作或与无作戒都以色为体。色相当物质,指地水火风(四大)及由它们所形成的一切东西,包括众生的五根(眼耳鼻舌身)及它们的对境(色声香味触),还有不可见、无对的“无作色”(或“无表色”)。受戒者登坛场受戒,要跪拜佛像、戒师,要发誓终生持戒,据称这是由身(跪拜屈申等)、口(誓言)二业的作用。身口二业属色蕴(或色聚,即色类)。这样,作戒之体属色。受戒仪式结束,意味作戒已成过去,在受戒者之心中形成所谓“无作戒”。这种无作戒之体,即一般意义上的戒体,性质也属色,但它“不可见,无对”意为没有形象显现,不像五根有五境作对境那样“有对”,是所谓“无表色”。色蕴包括的色当中,或属善性或属恶性,或无记性(非善非恶),据称作为作戒之体的色只属善性。同样,无作戒之体的无表色,也“唯局善性”。《羯磨疏》卷三明确指出:“且就身口发无作体,还防身口粗现业非”,是谓无作戒体一旦产生,将长期发挥使人持戒防非的作用。
  道宣介绍,南北朝后期以来,以邺(今河南安阳北)为中心的一带地方,虽流传法藏部的《四分律》,但却用说一世有部的理论解释戒体,即以色为戒体。
  第二,以非色非心为戒体。道宣把法藏部归于假名宗或空宗之中,又把《成实论》作为本派的重要论书,认为应据此论来论释《四分律》戒体。同样,戒体分作、无作二种。对于作戒之体有三种说法:1:以色心 为体,说受戒者在受戒过程中身体的动作,口发生的声音,属于“色”的作用,但“口业者,非直音声,要以心力助成;身业亦尔”,又说身口不过是行业的器具,不是善恶之体,“如无心杀人,不得杀罪”,“是三种业(按,身、口、思)皆但是心,离心无思,无身口业”,所以作戒应以色心为体(《羯磨疏》卷三);2根据上榜心起决定作用的理由,也可以说是“以心为体”(《行事钞》卷中一);3以色声为体,说身业即以四大为体,四大为色,而口业是“四大相击”之声,故以名声为体。但作戒为时短暂,由作戒产生的无作戒是“一成续现”的。无作戒之体,是“非色心摄”,意为此体非色非心。理由是:此戒从心而起,它的本体就不是色,因为色有形相方所,色分五根、五境、四大,色有青黄赤白及光暗等,色有高下长短方圆等,色相伴有烦恼、毁坏等,色有质碍,色为眼耳鼻舌身五识所感觉认识,据称“无作俱无此义,故不名色”。为什么又说此戒体“非心”呢?心有虑知功能,又有“明暗”(智愚),并有善、恶、无记三性,心还有广略(意根为略,四心六识等为广)之分,心是果报的产物,而无作戒之体没有上述特征,所以属于“非心”。为什么讲要把无作戒之体解释为非色非心呢?据说“由此业体,是非色心,故虽行恶,本所作业,无有漏失”(《羯磨疏》卷三)。认为这样才能解释受戒之后虽有犯戒作恶的行为,而所受戒体仍然存在,仍可继续警策受戒人持戒行善。
  道宣说,东晋以后,江南崇尚《成实论》,佛学界用此论论释《十诵律》戒的戒体,这种做法也是不妥当的[9]。道宣本人虽认为据《成实论》论释《四分律》的戒体是正确的,但因为他认为唯识学说在理论上更为圆满,更主张按唯识学说论释戒体。
  道宣提出的戒体论是主张以第八识阿赖耶藏识中的“善种子”为戒体。《羯磨疏》卷三在介绍了以色、以非色非心为戒体的看法以后,说应当据“圆教”(法相唯识学说)说明戒体,谓:
  戒是警意之缘也。以凡夫无始随妄与业,动与妄会,无思返本,是以大圣(按,佛)树戒警心,不得堕妄,还论生死。故律中云:欲修梵行(按,净行)尽苦源者,便命召之入圣戒数,此根利也。后渐浇浊,不可示本,乃就傍缘,广闻衢路,终依心起,妄分前境。愚人谓异,就之起著,或依色心及非色心。智知境缘,本是心作,不妄缘境,但唯一识,随缘转变,有彼有此。欲了妄情,须知妄业,故作法受,还熏妄心于本识藏(按,阿赖耶识),成善种子,此戒体也。(见《济缘记》三之五)
  道宣在这里没有明分作戒与无作戒,实际将二者之体等同。他站在“一切唯识”的立场,认为戒是警策受戒者不可为非作恶的,心识起决定作用;有部以色作为戒体不能成立,即使据《成实论》把色心、非色非心看作是作戒与无作戒之体也是不妥当的(“愚人谓异……”);实际上一切事物现象(境缘)“本由心作”,如果不接触外境而摄心观想,就会认识到“但唯一识,随缘转变,有彼有此”;正因为心识随妄(情欲烦恼),才造恶业;知此就应受戒(作法受),抑制“妄心”,在根本心识——第八识阿赖耶识(本识藏)中促成善行功能的产生(成善种子);而这种能导致受戒者持戒行善的精神功能,就是戒体。受戒者通过受戒得到戒体,就能经常记住和持守戒规,防范过错,又反过来不断影响本识,使妄情逐渐消失断灭,达到解脱,所谓:“于诸过境,能忆,能持,能防,随心动用,不熏本识,如是展转,能静妄源。”(《羯磨疏》卷三)。
  道宣以心识为戒体理论的提出,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以往都是依据小乘理论解释小乘戒律的所谓戒体,道宣首次用大乘唯识学说论释戒体,从而建立了以大乘佛教理论为基础的律学体系。在道宣的论证中,以唯识“圆教”为最高地位的判教理论是互相呼应的。第二,把大乘佛教重视心性修养的精神引入律学,以心识为戒体,强调“依体起用,防边缘非”(《羯磨疏》卷三)和断妄“返本”的心理修行,可引导僧尼把修行与持戒结合起来,对佛教的稳定和发展有利。大乘佛教的“三聚净戒”本身就有持戒与修行、传法相结合的含义。道宣以心识为戒体理论的提出,为大小乘戒律的沟通和结合提供了理论基础。
  把小乘戒律纳入大乘佛教体系之中
  道宣在提出心识戒体论的同时,把《四分律》作了大乘的解释,又把大乘三聚净戒作为自己律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分律》本是小乘法藏部所传承的戒律,道宣为了建立与大乘佛教相应的律学,继北齐慧光之后,也把它解释为大乘戒律;有时说它的部分内容与大乘想通。所谓“四分一律,宗是大乘”(《行事钞》卷中四),或“通明佛乘”,“分通大乘”(《羯磨疏》卷三)。理由何在呢?道宣依据的是《四分律》中某些同大乘教义想通的词语。在《羯磨疏》卷三他举出五个例证,在佛教史上称为“五义”。现查出原文,对照加以介绍:
  (1)“沓婆无学,知非牢固也。”《四分律》卷三僧残法“无根谤”戒中说,“时尊者沓婆摩罗子得阿罗汉(按,此即无学果位),在静处思惟,心自念言:此身不牢固,我今当以何方便求牢固法耶?”道宣认为这是对小乘不满足的表示,沓婆要超越小乘眼耳鼻舌身意高果位阿罗汉而上求菩萨、佛法。
  (2)“施生成佛道,知余非向也。”《四分律比丘戒本》最后是回向偈,其中有:“施一切众生,皆共成佛道。”道宣解释为把功德施给众生,共同成佛。
  (3)“相召为佛子,知无异乘也”。《四分律·序》中有“如是诸佛子”、“佛子亦如是”的话,道宣认为,此戒为大乘(佛乘)所有。
  (4)“舍财用非重,知心虚通也”。《四分律》中对舍堕戒的规定,凡蓄多出常规的衣物,应舍给僧众,然后再由僧众还给本人,如果不还,当事者仅得轻罪(突吉罗)。这意味着,在舍物之前应有“舍心”,有利济他人之心。道宣认为此显示了大乘精神。
  (5)“尘境非根,晓知识了义也”。《四分律》卷十一单堕法中的“小妄语”戒,律文中有“见者,眼识能见;闻者,耳识能闻;触者,三识能触,鼻识、舌识、身识;知者,意识能知”。道宣认为,有部只讲眼根和其它根能见等等,而这里讲眼识等识能见知,识即是心,故与大乘教义相同。道宣据上“五义”把《四分律》判为大乘戒律,或“分通大乘”的戒律。实际上,尽管此律定型于部派佛教时期,以后在传译过程中又受到大乘佛教影响,掺进某些带有大乘色彩的词句,但从基本内容来看,仍属小乘戒律,其中释迦率弟子传教的情况。道宣是出于建立大乘律学的动机才作那种牵强附会的解释的。
  道宣以心识为戒体,把《四分律》解释为大乘律,进而提出摄律仪、摄善法和饶益众生三戒互相融通的理论。这种理论始终是为大乘佛教的成佛的最高修行目的服务的。《羯磨疏》卷三在论证戒体是藏识中的“善种”之后说,由此戒体即可修持三戒:常思持戒成善,即摄律仪戒;勤修禅观,“大智由生”,即摄善法戒;断除彼此爱憎之心,护卫众生,即摄众生戒。说“随彼心起,无往不应,犹如水月,任机大小。”只要善于去妄返本的心性修养,就可常持三戒,达到解脱。因为“心为业本”,“依体起用”,故三戒互相融通。宋代元照解释说,“如杀一戒,具兼三位”,不杀即摄律仪戒;由修善慈之心,即摄善法戒;护命未杀,即饶益有情众生戒(《资持记》卷下四)。道宣本人在解释修持三聚净戒的意义时说,由持摄律仪戒,可修证“法身佛”;由修摄善法戒,可修证“报身佛”;由修摄众生戒,可修证“化身佛”。这不外是强调持戒对达到成佛的重要意义。
  道宣的律学理论在他生前已有很大影响。据《宋高僧传》卷十四《道宣传》记载,从他受法传教的弟子达千百人。参考其它资料,弟子中著名的有大慈、文纲、名恪、灵(山+鄂-耳)、周秀、融济等。文纲的弟子有恒景(或作弘景)、道岸。恒景在荆州当阳玉泉寺,密宗高僧一行就是从他出家的。道岸长期在光州(治所在今河南光山)及江南一带传授,因长江以南古来盛行《十诵律》而不知《四分律》,“岸请帝(按,此指唐中宗)墨敕执行南山律宗”,自此道宣的南山律宗开始在江淮广大地区盛行(《宋高僧传》卷十四)。鉴真(688—763)曾从道岸受菩萨戒,请恒景为戒和尚从受具足戒,并从他们学习律学,成为江南以扬州为中心的著名律宗高僧,从天宝十二载(742-753)应邀先后六次赴日传律,其间五次失败,本人双目失明,最后一次东渡成功,是日本律宗的创始人[10]。道宣的律学传到宋代后,经允堪、元照的著述阐释而有新的发展。
  三、相部宗与东塔宗 
  唐代佛教律学比较有影响的有三支,在道宣的南山律宗之外,尚有隋至唐初法砺创立的相部宗和比道宣稍后的怀素创立的东塔宗。宋代赞宁《宋高僧传》卷十六《澄楚传》后之论曰:“律有三宗,砺、素、宣是与……”其中眼最盛行的是道宣的南山律宗,成为以后中国律学的正统。这里仅对相部、东塔二宗作概略介绍。
  (一)法砺和相部宗  
  法砺(569-635),俗姓李,原籍赵(在今河北)人,后移至相县(在今河南安阳市西)。从灵裕出家,后跟静洪律学《四分律》,又从洪遵弟子洪渊学《四分律》大义,此后开讲律学,从事著述。著有《四分律疏》十卷(今存,分为二十卷)、《羯磨疏》三卷、《舍忏仪轻重叙》等,一生讲律四十余遍。弟子有满意、怀素。满意传大亮。大亮的弟子昙一著《发正义记》十卷,阐明南山、相部二派主张的不同,论述诸部律藏的要义[11]。因法砺长期在相州(治所在邺)日光寺等处传法,故其律学称相部宗。
  法砺依据《成实论》论释《四分律》的戒体。据他的《四分律疏》卷一,戒体(也称受体)有作戒、无作戒的两种,“言作戒者,方便身口,造趣营为,称之为作”;“无作者,一发续现,四心三性,始末恒有,不借缘办,号曰无作”,对二戒的解释与道宣的解释大同。又说,按昙无德宗(实指《成实论》学说)的见解,“无作戒者,定用非色非心为体……但作戒者,取文不定:或为取文色心为体,故论文言:口业者,非业者,非直音声,要以心力助成,故知身业亦以心力助成,明知二业色心为体。又引论文,以心为体。故论言:离心无思,无身口业,故知二业,用心为体。”即无作戒体以非色非心为体,这种戒体在受戒后于心中形成(“纳法在心”、“与余识俱”),长久发挥过程督促受戒者持戒的作用,而用戒之体,即受戒过程所据之体,不外是决定身口行为、音声的色心或心,。道宣在《羯磨疏》中介绍的假名宗戒体论,就是如此。 
  (二)怀素和东塔宗  
  怀素宗(624-697),祖籍南阳(治所在今河南宛县),后迁京兆(今西安西北),唐贞观十九年(645)投到玄奘门下,受具足戒后专攻律学,曾到邺郡法砺门下学《四分律》之学三年,但认为法砺律学“未能尽善”,便离开而去。咸亨元年(670)自己撰述《四分律开宗记》,至永淳元年(682)完成,共十卷(今存,分为二十卷),批评法砺的《四分律疏》(称《旧疏》)有十六错谬,提出自己的律学理论。此称《新疏》。据《四分律开宗记》卷一及卷六,怀素反对依据《成实论》论释戒体,而是主张按说一切有部的《大毗婆沙论》、《俱舍论》等论书说明戒体。他说戒有二种:表戒(即作戒)与无表戒(无作戒)。“所言表者,身语造作,有所表示,令他了知,故名为表”,表戒即登坛受戒的过程,据称其体是色(有色有见有对及有色无见有对等)。“言无表者,因表发生,无见无对,不可表示,体得在身,相续随转,纵入余心,不名失持”,无表戒即通过受戒所形成的对持戒的意念和信心,但认为其体也属于色,但是“无表色”,既不可见,又非像眼相对的色、耳鼻舌相对的声、香、味、触(此四者不可见)那样“有对”。道宣所批评实法宗的戒体论,大致与此相同。为什么怀素要根据有部的论书来解释戒体?《宋高僧传·怀素传》说:“以法密部(按,即法藏部)缘化地部出,化地部从有部出,故出受体以无表色也。”
  怀素在上元三年(676)回到长安,奉诏住西太原寺,又听道成律师讲律。他还著有《新疏拾遗钞》二十卷、《四分僧羯磨》三卷、《四分尼羯磨》三卷、《四分比丘戒本》、《四分比丘尼戒本》各一卷、《俱舍论疏》十五卷等[12]。怀素有弟子法慎,慎弟子义宣著《折中记》六卷,释道宣《行事钞》之义(《宋高僧传》卷十五)。怀素所住西太原寺有东塔,故其律派称东塔宗。
  唐大历(766-779)年间佛教界围绕法砺《旧疏》与怀素《新疏》发生争论,诏命律宗三派律师集中“定夺新旧两疏是非”,后编成《敕佥定四分律疏》十卷奏上,代宗时宰相元载(777年卒)重怀素律学,奏在成都宝园寺置戒坛,传《新疏》,命如净撰怀素传记。此后,韦皋镇守成都,撰《灵坛传授毗尼新疏记》,将传授者刊名于石(《宋高僧传·怀素传》等)。德宗时敕准新旧两疏并行[13]。
  大约到唐朝末朝,相部、东塔二律派衰微,只有道宣的南山律宗传承不绝,成为中国佛教汉传系统的正统律学。
  --------------------------------------------------------------------------------
  [1] 唐道宣《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一:“通为八十诵大毗尼藏。”宋元照《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注:“八十诵者,即根本部波离结集一夏九旬八十番诵,故以为号。”此自然是传说,但最初律藏是靠记忆诵出,是可信的。按,前书已会入后书之中,见《续藏经》一·62·2--5
  [2] 中国律学称有部、法藏部、化地部、饮光部、犊子部的律是“五部律”。五部,是从根本二部(上座、大众)出来的。称大众部的律“乃根本大众所传,非是百载五宗主也”。(《续高僧传》卷22之论)
  [3] 律学中不少用语是音译的。波罗提木叉,梵文Pratimoksa,意译从解脱、别解脱、无等学等,也译戒本、戒经。实际上在“广律”中第一部分虽可叫戒本、戒经,但与通行的单行本戒本、戒经不同,它除了戒条之外,还附有戒条解释、成立因缘等,而后者仅有简单的戒条。
  [4] 波罗夷等的梵文,见图。
  [5] 有关解释,可看《四分律》卷1-21,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1“篇聚名报篇”等。
  [6] 此经序现载《梵网经》前,稍异,年代是弘始三年,梵本谓有“一百二十卷六十一品”。
  [7] 以上可参考宋元照《行事钞资持记》卷上---上。
  [8] 见《羯磨疏》卷3(元照《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卷3之五)。
  [9] 以上所据《羯磨疏》之文,见《济缘记》卷3之四及卷3 之五。
  [10] 见《宋高僧传》卷14、日本淡海三船《唐大和尚东征传》、思托《大唐传戒师僧名记大和上鉴真传》逸文。
  [11] 《续高僧传》卷22《法砺传》、《宋高僧传》卷14怀素、满意、昙一等人传。
  [12] 《宋高僧传》卷14、《开元录》卷9等。
  [13] 见《宋高僧传》卷15圆照、如净等人传。

 

 



下载DOC文档     微信分享

请常念南无阿弥陀佛,一切重罪悉解脱!

相关资料12条(站内相关文章:杨曾文教授)(五明学佛网相关文章:杨曾文教授)  

 杨曾文教授:吸收先进科技,促进佛教适应时代发展 

 杨曾文教授:爱国爱教,垂范千秋――纪念圆瑛大师圆寂50周 

 杨曾文教授:当代佛教的社会教化责任 

 杨曾文教授:雪窦重显及其禅法 

 杨曾文教授:延寿的禅、教会通思想 

 杨曾文教授:永明延寿及其著作 

 杨曾文教授:马祖和洪州宗 

 杨曾文教授:人间净土思想与不二法门 

 杨曾文教授:中国佛教与东方文化 

 杨曾文教授:佛教的民族化和禅宗 

 杨曾文教授:佛教中国化的回顾与思考--中国古代佛教的三个 

 杨曾文教授:如是弘愿,如是伟业--纪念中国现代著名佛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