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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晓法师:《因明正理门论》讲记之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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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正理门论》讲记之九 诸有皆共无简别因,此唯于彼俱不相违,是疑因性。 这是接着上边儿的来区别其他四种不定因与同品异品皆无这种不定的。“诸有皆共无简别因”,就是说其他四种不定因因为同品异品都有,所以就不能简除异品,“此唯于彼俱不违”,“此唯”《述记》上说是“简不共也”,不共就是第五句因,就是同品异品皆无,就是同品异品都和因法相违,“彼”就是其他四种不定,“俱不违”是说其他四种不定同品异品上都有,同品于因法不相违,异品于因法也不相违,“彼”与“俱不违”都是说其他四种不定的,刚才那个“此”是说第五句的,第五句不定和其他四种不定,“是疑因性”,是疑惑不定之因,前边儿说第五句“以若不共,所成立法所有差别,遍摄一切,皆是疑因”,现在说其他四种也是疑因,怎么能说它们不能划在一块儿呢?神泰法师还在《述记》中给说了一个宽宗、狭宗、宽因、狭因的事儿,说宽宗可以由宽、狭二因成立,狭因可以成立狭、宽二宗,宽因不能成立狭宗,还举有例子,最好看看。 若于其中俱分是有,亦是定因,简别余故,是名差别。 这是把四种共不定中的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又拉出来示众了,就是“俱分是有”。“亦是定因”,也有可能是定因,在什么情况下是定因呢?“简别余故”!什么叫“简别余故”?“简别”就是排除,“余”指不合理的地方,比如说咱们在说九句因的第九句时举的例子,“声常,无触对故”,无触对就是无质碍。这个式子的所立法是“常”,凡具有常性的就是同品,象虚空、极微等,凡不具常性的就是异品,象瓶、高兴等。同品中,虚空是无质碍的,而极微是有质碍的,这是同品有非有。异品中,瓶是有质碍的,高兴是无质碍的,这就是异品有非有。因为异品中出了“高兴”,使得“声常,无触对故”不符合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成了不对的,所以这里的“简别余故”的“余”就指“高兴”,把“高兴”排除出去,把高兴等排除出去以后,这个式子就不是不定因了。 若对许有声性是常,此应成因。 这是外人的问难。你陈那说不共因总是疑惑不定之因,可我倒觉得未必,假如说声生论对胜论师立量的时候,立“声常,所闻性故”,因为胜论师承认“声性”,所以双方要是都以声性为同品,这是同品有而异品无,那么“所闻性”不就成正因了吗?“声性”,在声论师的理论里,在我们听到的声音之外,还有“声性”,声音的本性。胜论师也承认“声性”,慧月在《胜宗十句义论》中说唯有声为空,空是胜论实句义中的一个,它是声的载体。胜论实句义中包括九个: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称九种实。《胜宗十句义论》是玄奘法师译,在《大正藏》中编号是№2138。 若于尔时无有显示所作性等是无常因,容有此义。然俱可得一义相违,不容有故,是犹豫因。又于此中现、教力胜,故应依此思求决定。 这是陈那论师的回答。“尔时”指声论师立论的时候,“无有”是胜论师没有,没有什么?没有“显示所作性等是无常因”,就是说,胜论师没有反驳。胜论师的反驳是“声无常,所作性故”。“容有此义”,允许你声论师立的“声常,所闻性故”成立。陈那论师的这个说法就很耐人寻味了,说声论师与胜论师论辩,声论师举出了“声常,所闻性故”,这个胜论派的代表却张口结舌,不能够举出“声无常,所作性故”来,这就说明这个胜论派的代表也是窝囊,他根本连自宗的理论也没有明白,就是说这个胜论派的代表不合格。这样的两个人论辩就象大人和小孩子打架一样,你大人虽然打赢了但面子也算丢足了。“然俱可得一义相违,不容有故”。“然”是转折,表示实际上不会这样的,只要是真正的胜论师,绝对不会出现你说的情况。“俱”,指在声论师立出“声常,所闻性故”的同时。“可得”可以得出、立出。“俱可得”就是指在声论师立量的同时胜论师也立量与之抗衡。“一”,一个,或者说是一个论式,或者说是同一个有法“声”;“义相违”,义就是观点,观点相违的论式。“一义相违”就是在同一个有法“声”上,立一个与“常”相抗衡的“无常”论式。“然俱可得一义相违”,就是在你声论师立出“声常,所闻性故”的同时,胜论师就可以立出一个与你声论师观点相违的论式“声无常,所作性故”。“不容有故”,不允许你声论师的论式成立,不然的话胜论师与声论师的论辩就没有意义了。“是犹豫因”,因为声论师立出的“声常,所闻性故”和胜论师所立的“声无常,所作性故”都符合因三相,所以就没有办法确定声到底是常还是无常。“又于此中现、教力胜,故应依此思求决定。”这是陈那论师在给判定胜负。“现”是现量,“教”是至教量、圣教量、圣言量。说胜负要依现量和圣言量来判定。在古因明时候,是说“如杀迟棋,后下为胜”,现在陈那论师不同意这种判法,说要判定胜负,只能依据现量和圣教量来判定,而不能依先后判定。在陈那论师的《因明正理门论》这句原文中,没有说到底是声论派胜还是胜论派胜,只说要拿现量和圣教量来判定,但在神泰的《述记》中说,胜论师(《述记》原文是卫世,卫世即胜论派)所立的“声无常”,第一、世间都可以知道声音有时有间断;第二、所作性可以作比量式,胜论师有现量、比量二者证明。声论师立“声常”没有现量证明,只有自己的一个比量论式证明。所以胜论师胜而声论输。神泰法师这么一说反而不妙了,给别人落下了口实,于是有人说,“若尔便决定,云何名不定?”这是窥基法师在《大疏》上记载的。《大疏》上说的,“此二俱不定摄,故不应分别前后、是非。”陈那论师本没错,只是后人的自作多情,陈那论师可没有说谁胜谁负,只是说判定的标准不应该是先说后说,而应该是现量、圣教量。“故应依此思求决定”,就是说要依现量、圣言量为标准来思维判定。是不是神泰法师自作多情?也不见得是,到底这说法是从谁那儿来的,现在已无可考据。其实呢,陈那论师这个判断标准是根本就没有法子操作的:因为胜论有胜论的圣言量,声论有声论的圣言量,怎么判断?陈那论师为什么要说这个标准?因为古因明师说“如杀迟棋,后下为胜”,陈那论师不同意这个说法,人家就要问,这个标准不行的话,那么该依什么标准来判断呢?陈那论师就说,应该依现量、圣教量来判断。因为各有各的圣教量,所以其实是没法子判断,也就是说,陈那论师对这种情况是不作判断的。 摄上颂言 邪证法有法 自性或差别 观宗法审察 若所乐违害 这是三个颂子。是对似因的总结,不过没有包括不成因。第一个颂子应该这么读,“若法是不共、共、决定相违,遍一切,于彼皆是疑因性。”“法”是因法,“不共”是不共不定因,“共”是共不定因,包括九句因中的一、三、七、九句,“决定相违”是相违决定。总共有六种不定。“遍一切”是说这六种不定因所遍及的任何宗法。“于彼皆是疑因性”是说不管立什么法(宗上之法、即宗后陈),若用六不定因来成立,都是疑惑不定的似因。 如是已辨因及似因。 这就辨清了正因及似因。下边儿就开始说喻。 喻及似喻,今我当说。 现在就说正喻和似喻。“说因宗所随”是说同喻体的构成,要先说因法有再说宗上之法有。“宗无因不有”是说异喻体的构成,要先说宗没有再说因没有。“此二名譬喻,余皆此相似”是说这了这两种情况,其余的都是似喻。 喻有二种:同法、异法。同法者,谓立“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以诸勤勇无间所发皆见无常,犹如瓶等”。异法者,谓“诸有常住,见非勤勇无间所发,如虚空等”。前是遮诠,后唯止滥;由合及离比度义故。由是虽对不立实有太虚空等,而得显示无有宗处无因义成。 喻有同法喻和异法喻两种。什么是同法喻又什么是异法喻呢?陈那论师并没有给下定义,只是举了例子来说明。陈那论师所举的例子宗是“声无常”,因是“勤勇无间所发”,同喻是“以诸勤勇无间所发皆是无常,如瓶”,异喻是“诸有常住见非勤勇无间所发,如虚空”。同法喻由同喻体“以诸勤勇无间所发皆是无常”和同喻依“如瓶”组成,异法喻由异喻体“诸有常住见非勤勇无间所发”和异喻依“如虚空”组成。陈那论师仅只是举了例子,而在商羯罗主菩萨的《因明入正理论》中是给下了定义的,是“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异法是“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这就是说同喻、异喻是揭示了“原因若存在,结果也就一定随之出现;结果要是没有,其原因也就没有”这样一个关系。《因明入正理论》中举的例子与《因明正理门论》中稍有差异,这没关系。 复以何缘,第一说因宗所随逐,第二说宗无因不有,不说因无宗不有耶? 这是外人提出的一个疑问,说,为什么你要先说同喻体“说因宗所随”,后说异喻体“宗无因不有”,而不说成“因无宗不有”呢?也就是说你陈那为什么不把异喻体说成“因无宗不有”呢?“因无宗不有”和“宗无因不有”不都是既没有因也没有宗吗?二者的次序颠倒一下有什么不同呢? 由如是说,能显示因同品定有、异品遍无,非颠倒说。 陈那论师说,我把同喻体弄成“说因宗所随”,把异喻体弄成“宗无因不有”就可以显示出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要是把次序一颠倒,就显示不出来这二相了。“非颠倒说”,同喻体、异喻体的组成不能把次序颠倒过来,就是说同喻体必须是先说因后说宗,异喻体则必须先说宗后说因。 又说颂言 这是陈那论师用颂文又说了一遍要是把同喻体、异喻体的组成颠倒一下会出现什么样的过失。“应以非作证其常”,在论式“声无常,所作性故”中,异喻体是“常者皆非所作”,你要是一颠倒,就成了“非所作者皆常”。“或以无常成所作”,同喻体本是“所作者皆无常”,你要一颠倒,就成了“无常者皆所作”。“若尔”就是“要这样的话”,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应成非所说、不遍、非乐”,就是有三种可能:第一、非所说。与自己的意思刚好反个儿。第二、不遍。本来在一个正确的论式中,谓词的外延一般要大于主词,你一颠倒,谓词的外延包含不全主词了。第三、非乐。就是成立了自己所不乐的宗。“等合离”这三个字儿的“等”是相等、一样、类似,“合”指同喻,“离”指异喻,“等合离”就是按异喻的顺序来组织同喻,按同喻的顺序组织异喻,都会出现非所说、不遍、非乐的结果,这是一样的。另外,在窥基法师《因明入正理论疏》中说要是这个次序一颠倒的话,还会出现一种情况――相符极成,就是说,本来双方争论的是“声是无常”,同喻体一颠倒,就成争论“声是所作”了,而“声是所作”是双方共许的;异喻体一颠倒,就成了虚空是常,而虚空是常双方共许。按窥基法师《因明入正理论疏》就有四种毛病,而《因明正理门论》中只列出来了三种,所以用“等”来表示还有一种毛病没有说出来。 如是已说二法合离,顺反两喻。 “二法”就是同法喻异法喻,“合”是同法喻的合作法,“离”是异法喻的离作法。“顺反两喻”,“顺”是同法喻,“反”是异法喻。 余此相似是似喻义。 除了合乎这规则的,其余的都是似喻。 何谓此余? 其余是指哪些呢? 谓于是处所立、能立及不同品,虽有合、离而颠倒说。或于是处不作合离,唯现所立、能立俱有,异品俱无。如是二法,或有随一不成、不遣;或有二俱不成、不遣。如立“声常,无触对故”。同法喻言:诸无触对见彼皆常,如业;如极微;如瓶等。异法喻言:谓诸无常见有触对,如极微;如业;如虚空等。由此已说同法喻中有法不成,谓对不许常虚空等。 这就是十种似喻。 为要具二譬喻言词方成能立,为如其因,但随说一? 这是外人的提问。“为”就是“是”。“要”是应该。“具”是具足。“二譬喻”是同法喻、异法喻。“言词”说的话,就是你的观点儿。“为如其因,”就象因一样,“但随说一”随着情况的不同而说一个。这句话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比如说我要成立“声无常”,用“所作性”因也可以,用“勤勇无间所发”也可以,我就根据具体情况而选用一个,只用一个就可以了,根本不必举出两个。现在的喻也是有两个,一个是同喻,一个是异喻,我就是想问问到底是要同时举出同喻和异喻才能助因成宗呀还是根据具体的情况而举出一个喻就可以了? 若就正理应具说二,由是具足显示所立不离其因。以具显示同品定有、异品遍无,能正对治相违、不定。 陈那论师说,按道理来说,“正理”就是道理,指因明规则。陈那论师说,按规矩来说,应该同时举出同喻和异喻,这样才能充分显示因与宗的不相离性。同喻、异喻都具足才能充分显示因的后二相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不出现相违、不定的情况。 若有于此一分已成,随说一分亦成能立。 刚才陈那论师说,作为论式本身,有同、异二喻才算是完整的,这一句是说在实际运用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假如说论对者已经明白同喻,则只要说出异喻就可以了,如果论对者已经明白异喻,则只须说出同喻。 若如其声,两义同许,俱不须说,或由义准一能显二。 这是说在有的时候,同喻异喻可以省略,在什么情况下呢?第一、比如说要成立“声无常”,在我一说出因支“所作性”的时候,论对者已经领悟到了声的无常,这时候就可以省略同喻、异喻。“两义同许”就是明白了声的无常、所作。“俱不须说”,同喻、异喻都不必要说了。第二、我说出了同喻,论对者立马就明白了,我也就不必要再说异喻了。在这里有人说“一能显二”的“一”是或者同喻或者异喻,就是说我一说同喻对方马上就连异喻也明白了,或者我一说异喻对方马上连同喻也明白了,实际上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从同喻可以推出异喻倒不假,但从异喻是推不出同喻的,所以,“一能显二”的“一”只能是同喻而不能是同喻或异喻,“二”是同喻、异喻。“义准”就是引申,我一说这,他马上举一反三,知道了另外的。 |